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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功岂可抵违章之过

2020-05-29 20:55作者:高君波
  日前,苏州市184名热心公益活动、见义勇为的出租车驾驶员获得了公安部门的表彰和嘉奖。和以往不同,这次奖励的不是现金,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所谓违章记分制度,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章记分之后还能通过见义勇为的行为把分给捞回来。这样的一个“将功补过”的制度合适吗?

  首先,出租车司机没有特权。违章记分奖励制度是对出租车司机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那么对于出租车行业以外的司机,对他们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也应该按具体情况予以加分奖励?

  其次,奖励积分有可能产生腐败。苏州出租车驾驶员有5种情况的都可以获得加分,具体视情节加1至12分。这样一来,由谁来认定加分的情节?加多少分才合适?其公正性值得人们的怀疑。

  再次,奖励积分会不会怂恿违章?对于司机来说,每年的12分就是自己的饭碗,一旦因为违章被记完,就意味着再没有握方向盘的可能。苏州市这个奖励积分的规定,就等于给可以用见义勇为的功来抵违章之过。假若他的积分因违章被扣完,他就有可能可以去作出见义勇为的事来求得加分,也可能会因为有加分这个因素垫底而无所顾忌。

  最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加分的权力。新交法是由国家颁布的全国性法律,苏州公安部门在执行新交法的过程中只能严格地按照新交法的规定遵照执行。作为地方一级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安部门只有行使的权利,无权变通。出台如此将功补过的奖励办法,恐怕只是他们一相情愿的美好愿望而已。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是全社会的责任,苏州市公安局在驾驶员中用见义勇为之功抵违章之过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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