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待遇不宜由地方政府掌控
由于收入降低,北京的不少法官对一项被誉为“阳光工程”的工资改革计划颇有怨言。据了解,北京市此次工资改革,收入明显降低的群体是法官和税务等“强势”部门的人,而法官受到的冲击特别大。北京市财政系统一位官员估算,全市法官实际收入降低的幅度平均在35%到50%之间。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认为这次改革出发点是好的,不过他也婉言批评,将法官的待遇比照公务员核定,“不是特别合理”,也“不大符合司法的性质和规律。(据2004年第37期《?望东方周刊》报道)
王教授的话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法官的待遇到底该怎么来核定呢?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而独立审判又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孙子兵法云:“大军未动,粮草先行”。显然,要实现独立审判,就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从北京市公务员工资改革中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各种经费、工资福利完全由地方政府控制。
我国有句俗话说,端谁的饭碗,就替谁说话。美国的亚历山大·哈密尔顿先生曾经也说过一句话,从人的本性来说,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显然,地方政府控制法官待遇,这无形中就把法院当作政府的一个部门,把法官当成了一般的公务员。如此一来,就难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者”通过财政权对公正司法产生影响,自然也难以树立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诚如王教授所言,这样“不大符合司法的性质和规律”。
那么,我国法官到底应该端谁的饭碗呢?
其实,在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法官的工资一般由议会的法案加以确保。既然我国的地方法院院长有各级人大产生,那么法官的工资福利是不是也应该由人大来主导呢?笔者认为,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应改变这种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而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由各级人大批准,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如此一来,首先就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其次,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来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就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再次,这也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们的社会地位。
当然,为了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就应该对“收支两条线”相应进行调整并加以完善。例如在“支”上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给予保障;在“收”上,将法院上缴的诉讼费形成专项经费,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办案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唯如此,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从而真正实现“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