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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大成为腐败的终结者

2020-05-29 20:26作者:周曙
  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半个世纪以来,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参与并且见证了我们的祖国从闭塞走向开放,从贫穷走向小康,从暮落衰竭走向复兴强盛之路。

  然而,发展之中依然有不和谐的音符,而这其中最令人忧虑和不安的莫过于腐败。对于腐败,舆论的抨击与揭露不可谓不激烈、深刻,司法的处置与制裁不可谓不迅速、严厉,党和人民除之而后快的决心与信念不可谓不强烈、坚定。然而,如此高压重典之下,腐败却仍无收敛,彷徨之下,人们不禁要问:谁来充当腐败的“终结者”?

  汇聚并且代表着人民意志的人大责无旁贷。

  人大是最高的立法机构,是行政与司法权力的授予者,同时人大还拥有广泛的监督渠道,决定着国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一切重大事项。如果说腐败是祸水,那么权力则是祸根。腐败盖因权力而生,源于缺少制约的权力,藏于失去监督的体制,兴于堕落贪婪的掌权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具有正本清源的天然身份,终结腐败的历史重任自当应由人大完成。

  作为腐败“终结者”的利器,人大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大有作为。

  1、立法的完善

  预防、控制乃至直接惩罚腐败最强有力的支撑就是法律。人大的立法工作在这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日臻健全,反腐方面的专门立法理应纳入人大近期的立法规划之中。

  我们看到,腐败本身在这几年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的来说,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官员职位越来越高,作案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腐蚀的范围越来越广,抗击打的能力越来越强。最近连续落马的省级反贪局局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事实证明:甚至少数级别较高的反腐者竟然也与他们查处的对象狼狈为奸。

  但与同时,在具体的反腐工作中,我们却仍然沿袭多年以前的形式和手段,坐视腐败日益猖獗无忌。针对腐败,我们有严厉程度堪称世界之最直至极刑的刑罚,有反贪、纪检、监察等多角度、多层次的反腐机构,但最终我们却发现,真正纠出那些或大或小的腐败者的最初线索竟然多数来至于民间的举报与贪官相互之间的检举。较之以腐败所能获取的巨额非常收益,他们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的风险依然很小,或者说,现有的反腐法律体系尽管庞大并且不失严厉,但显然还有不周密、完善之处,显然还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人大能够弥补这一缺憾。我们应迅速掌握腐败的最新动向,充分借鉴国外反腐工作的先进经验与成熟做法,有针对性地构建专门的反腐法律体系。

  2、官员的选任

  作为腐败的极至形式,买官卖官在极个别地方已然成风。这是一种更为间接、隐密同时危害更大的腐败,卖官者掌握着可能获得腐败收益的官职待价而沽,买官者通过金钱、美色的交易获得官职进而实现更大的腐败收益。然而,依据我国宪法,在我们核心与主要行政、司法官员的选任制度之中,拥有最大发言权与最终决定权的却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大,而不是哪位具体的人。

  无需回避,买官卖官之所以能够成为事实,这说明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史的国家,高度集权以至将权力集中到某一位领导手中的专制习惯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范围。能够抑制这种腐朽思维方式唯有通过人大严格审查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切实履行法定的选拔与任命程序,授予清正廉洁之有识之士以必要的职权,同时杜绝一切有腐败劣迹或腐败倾向之徒沾染半点权力的可能。

  人大可以将行政与司法权力交由令人民放心的廉洁者行使,切断腐败的权力之源。没有了权力,那些看起来呼风唤雨的腐败者将失去一切,包括他们的自由甚至生命。

  3、绩效的审核

  事实证明,失去制约与监督的权力是几乎所有腐败者敢于铤而走险的直接诱因与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充分的制约与全面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扑灭腐败的蔓延之势。应该说,现在名义上的制约与监督渠道数量并不在少,但效果却差强人意,因为腐败者绝不会甘于受制于人,除非制约与监督者具有足够的权威。

  人大具有这样的权威,作为选任者,人大应对其所辖各级官员在履行职责期间的绩效进行定期、完整、公开的审核,并且利用审核的结论,及时发现并制止腐败的苗头,撤换相应的官员。毫无疑问,人大进行系统化、制度化的绩效审核可以实现对权力运作过程的有效制约与监督。

  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基本拥有广泛、完整的监督渠道,可以方便、快捷地从各个方面收集大量相关官员的廉政信息;同时人大的会议制工作形式可以充分发扬民主的优势,可以较为准确、高效地操作官员的绩效审核事宜。

  由人大对官员进行绩效的审核可以掌握腐败的动态信息与初始状态,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将腐败扼杀于萌芽之中。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我们热烈期待着:人大作为腐败的“终结者”能够早日“终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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