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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

2020-05-29 20:11作者:何向东 肖少飞

污水处理工程也能从中发财,下属单位负责人送钱来者不拒。10月21日上午,原广州市环保局局长李维宇涉嫌受贿罪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受审,庭审中,李维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19.5万元存有疑问,并称他虽收了钱,却并未为对方牟取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时也没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而李维宇对此的辩解意见被媒体报道时称为“狡辩”。

这样的报道,我已经屡屡读到过。应当说,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部分或全部否认有罪指控,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所进行的辩解,其实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辩护权,而这种权利本来是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的,可为什么却被称为“狡辩”呢?

法律是全体公民的法律,既要注重对善良公民的保护,也不能忽视对非善良公民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比如我国法律就规定,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就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这应当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因此,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任何人都是无权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就是“犯罪事实”,而刑事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相左的意见就铁定的是“狡辩”。

其实,说到底这种思维定势,还是“有罪推定”的意识在作怪,是在脑中先给刑事被告人扣上了“有罪”的帽子。退一步讲,也许最终经人民法院的审判,李维宇的所有“辩解”都不成立,其最终会被认定有罪,那么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的,李维宇依法行使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也是李维宇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他的正当权利,这不仅不应当受到人们的指责,相反是应当得到人们的尊重的。

我也痛恨贪官,我也痛恨各类刑事犯罪。也许会有人说,既然如此你还为何要为尊重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那么大声地呐喊?这个道理十分简单,我们也许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犯罪,但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会被当作刑事被告人站在法庭的审判席上。今天当李维宇站在审判席上,我们把他的“辩解”视为“狡辩”,明天我们的“辩解”就能可能被别人说成“狡辩”;今天我们对别的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尊重,明天我们的辩护权同样可能会得不到尊重。所以,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法定权利,从一定意义上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一个法治的社会,是应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社会,而对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尊重,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反映了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李维宇最终也许难逃罪责,但这要人民法院来依法判决,而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称李维宇的辩解意见为“狡辩”,这种说法不自觉地煽动了公众对刑事被告人过激的蔑视、敌对和仇恨,显然是有违现代法治精神,也是与先进的司法理念相悖的,这样的细节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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