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正文

纠错机制的官场潜规则

2020-05-29 19:53作者:百愚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一个政府部门,或一个执法机构,明明办错了一件事,如果要指望他自身来纠正,往往真比登天还要难。他们宁可坐等其上级系统来纠正,也不愿轻易地自己自动去纠正。其实,这也是一种官场潜规则。或者是因为已经办错了的曾经被当作功绩而名利双收,现在要认错,弯子太大,一时半时还转不过来;或者要官官相护;或者是因为同在一个屋檐底下共事,抹不开情面;或者是“县官不如现管”;或者还有其它什么原因。

  发生在2001年5月、曾引起全国轰动的湖北“钟祥投毒案”,至今不能得以真正纠错,上面的几种情形兼而有之。此案中,4名当事人在被捕前曾作了“认罪”的供述,有关部门据此宣告破案庆功、实施逮捕,但后来4人在法庭上当庭翻供,并称以前“认罪”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今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对此案进行了追访,发现了当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今年8月,当地警方对这起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撤案。之后,4名被告人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最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潘楷的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查一查,第十七条标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的内容则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那就等于说,4名被告的屈打成招是故意伪造自己有罪证据而被羁押的。

  钟祥检方为什么会把被告人屈打成招当作是他们故意伪造自己有罪证据?莫非作为教师的4名当事人是周瑜打黄盖,有意自己吃皮肉之苦和人格之辱,来配合钟祥警方获得省公安厅的通报表彰、集体立功和七人建功?其背景之一是,早在4名当事人向钟祥市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之初,该局法制科负责人就明确表态说:撤案是因为“证据不足”,但并不说明三年多前对四人实行的刑事拘留就是错误的,当时的刑拘“没有违反法律”,是“合法”的,因此对四人提出“公安局实行刑事拘留属违法”一事不予认定,也不会就此做出赔偿。按照法理,既然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那么当事人就应该按照无罪来对待。而早在2001年11月比当地警方早3年撤了此案的钟祥检方当然不会不明此理,却为什么不对4名被告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呢?原因很简单:因为连央视记者都能调查出4名被告被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钟祥检方却硬是查不出来。再说,他们和钟祥警方同是在钟祥政法委领导下的、常常要一起联合执法共事的兄弟单位,他们当初撤案是因为证据不足,发回去也可以让警方补充证据,这和纠错是两码事,而现在要是给4名当事人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就非同小可了。那就是认定钟祥警方全错了。因此,他们现在宁肯坚守自己的当初调查不周的失误,也不会采信央视记者调查到的已经大白于天下的相关证据。那么,什么时候能够真正纠错呢?只有两种可能了:一是4名当事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后的依法办理;二是等到真凶被抓出来。按照钟祥警方的逻辑,如果真凶抓不出来,这4名当事人就永远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看作无罪并到国家赔偿。

  法律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如果法律不公,且执法者又拒不改过,只能损害执法机关公信力,导致无助者对整个社会的失望。有错不纠,是违反正义的表现。而“违反正义的事是没有穷尽的;为了补救一桩不义,你很可能作出另一些不义。”“法律的效力和护法者的权威消失了的地方,任何人都得不到安全和自由。”当今之天下,乃法治之天下。在钟祥,法律公正,会由于一两个执法机构的拒不认错而缺失吗?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