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法的里程碑意义
2020-05-29 19:38作者:奚旭初
据了解,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起草之中。该法一旦颁布,行政机关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行政行为信息则要承担违法责任。以后对于新闻单位就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采访要求,行政单位千万别轻易对媒体说“无可奉告”,因为正常采访被拒绝记者可告“官”。
过去,信息公开似腼腆矜持的少女——“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即使近年来有了“红头文件”向公众开放、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举措,政务信息公开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更甚至公开的都是过时的“红头文件”,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有时也答非所问或者“无可奉告”,公众迫切想了急的最新信息依然是“藏在深闺人不识”。
现在正在起草的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将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务信息的公开,使政务信息公开成为法制构架的一部份,从而让政务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国家意志。换句话说,“政务信息公开法”实施之后,政务信息公开将不会再是愿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可以的“自由裁量状态”,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和公众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
实现政务信息公开,不仅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因为政务信息公开是另外一些权利诸如公民参政议政和参与决策等权利的前提。要是没有知情权的落实,其他别的政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另外,实现信息公开,既是公开政务信息的过程,又是公众监督政府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透明政府,乃是有力的推动。同时也能更好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促进政府工作良性循环。
我们当然不能指望一部“政务信息公开法”,就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大功告成,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这部法律,确实是值得期待的。
过去,信息公开似腼腆矜持的少女——“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即使近年来有了“红头文件”向公众开放、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举措,政务信息公开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更甚至公开的都是过时的“红头文件”,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有时也答非所问或者“无可奉告”,公众迫切想了急的最新信息依然是“藏在深闺人不识”。
现在正在起草的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将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务信息的公开,使政务信息公开成为法制构架的一部份,从而让政务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国家意志。换句话说,“政务信息公开法”实施之后,政务信息公开将不会再是愿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可以的“自由裁量状态”,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和公众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
实现政务信息公开,不仅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因为政务信息公开是另外一些权利诸如公民参政议政和参与决策等权利的前提。要是没有知情权的落实,其他别的政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另外,实现信息公开,既是公开政务信息的过程,又是公众监督政府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透明政府,乃是有力的推动。同时也能更好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促进政府工作良性循环。
我们当然不能指望一部“政务信息公开法”,就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大功告成,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这部法律,确实是值得期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