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诉人”令人期待
2020-05-29 19:34作者:单士兵
据报道,日前,四川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明确“国家监诉人”身份,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并将在这些案件中以“监诉人”身份出庭为弱势群体撑腰。
一直以来,在一些涉及到垄断行为、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普通公民要想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为自己找回公道,往往较为因难。其中原因并不难理解,毕竟在这样的案件中,原告往往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在人力、财力、信息资源等方面,显然无法与那些企业集团或行政机关相比,要想取得诉讼的胜利,必然要面对现实的种种困境。
本来,法律是调节和平衡社会利益最有效的武器。而公益诉讼之所以面对种种尴尬局面,原因就在于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中,法律上并未为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不断转型变革,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以环境污染为例,尽管也间接地侵害到了一些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原告不愿起诉,那么,很难想象公共利益会被侵害到何时。更重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关系有明确的界定,要求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这样,一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却可能因为出现无特定受害人而逃脱法律的惩罚。
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支持公益诉讼?那就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权。同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根据我国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上也有确容易取得成效。
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自觉践行公益诉讼的行为太少了,根本不能满足当前公民对公益诉讼的需要。那么如何才能将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实践推向更深的层面呢?当前只有给检察机关一个明确的身份,使检察机关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中具有当事人资格,让检察机关成为公共利益的一个实在主体。这样,当发生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就可以以原告的身份,为公共利益讨为公道。
这个身份就是“国家监诉人”。本来,检察机关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中具有不同的任务和职责,其称谓应有所区别。鉴于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一二审法律地位已得到明确,即为国家公诉人。按照四川省检察机关支持的公益诉讼的条件,对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被支持起诉主体没有过错,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这时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行为,就具有公益诉讼性,此时表述为“国家监诉人”更为合理。
当四川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明确“国家监诉人”身份,这样的消息令人期待。现在生活中种种不公正的公益诉讼现象说明,检察机关不应该只是仅仅作为支持诉讼的主体,而是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者。而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也明确规定法检察官在维护公共利益诉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
“国家监诉人”的出现,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更有利于为弱者撑腰,使公益诉讼摆脱过去那种原告与被告力量严重不对称的现实,让法律更合理的调节社会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一直以来,在一些涉及到垄断行为、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普通公民要想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为自己找回公道,往往较为因难。其中原因并不难理解,毕竟在这样的案件中,原告往往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在人力、财力、信息资源等方面,显然无法与那些企业集团或行政机关相比,要想取得诉讼的胜利,必然要面对现实的种种困境。
本来,法律是调节和平衡社会利益最有效的武器。而公益诉讼之所以面对种种尴尬局面,原因就在于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中,法律上并未为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不断转型变革,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以环境污染为例,尽管也间接地侵害到了一些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原告不愿起诉,那么,很难想象公共利益会被侵害到何时。更重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关系有明确的界定,要求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这样,一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却可能因为出现无特定受害人而逃脱法律的惩罚。
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支持公益诉讼?那就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权。同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根据我国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上也有确容易取得成效。
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自觉践行公益诉讼的行为太少了,根本不能满足当前公民对公益诉讼的需要。那么如何才能将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实践推向更深的层面呢?当前只有给检察机关一个明确的身份,使检察机关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中具有当事人资格,让检察机关成为公共利益的一个实在主体。这样,当发生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就可以以原告的身份,为公共利益讨为公道。
这个身份就是“国家监诉人”。本来,检察机关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中具有不同的任务和职责,其称谓应有所区别。鉴于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一二审法律地位已得到明确,即为国家公诉人。按照四川省检察机关支持的公益诉讼的条件,对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被支持起诉主体没有过错,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这时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行为,就具有公益诉讼性,此时表述为“国家监诉人”更为合理。
当四川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明确“国家监诉人”身份,这样的消息令人期待。现在生活中种种不公正的公益诉讼现象说明,检察机关不应该只是仅仅作为支持诉讼的主体,而是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者。而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也明确规定法检察官在维护公共利益诉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
“国家监诉人”的出现,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更有利于为弱者撑腰,使公益诉讼摆脱过去那种原告与被告力量严重不对称的现实,让法律更合理的调节社会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