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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法律法规

2020-05-29 19:27作者:郭之纯
  山东省公安厅日前作出紧急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那些穷凶极恶、丧心病狂伤害学生、儿童和劫持学生、儿童做人质的犯罪分子,如果警告无效,在保证人质和群众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果断出手,将犯罪分子当场击毙。

  有些莫名其妙,因为这像是对法律的“抄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在必须使用武器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对照一下这两条规定,在面对“穷凶极恶、丧心病狂伤害学生、儿童和劫持学生、儿童做人质的犯罪分子”并且“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警察当然有权使用武器将其当场击毙。

  因此,山东省公安厅以自己的名义下发的“紧急部署”,只是对法律的一次重复和“抄袭”。笔者认为,这是极为不妥的,有可能损及法律的尊严。理由是:人的生死权利,不能被以法律之外的名义来判定,即便其结果是完全相同的。而由省公安厅作出的“紧急部署”,充其量只能被视为一条行政指令,且有关死刑的法规,省公安厅是无权出台和更改的。所以,这只是部门意志而已——即便其本身并未逾越法律,即便其特别契合法律的精神。但在紧急场合,警察击毙嫌犯与否的权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而不是公安厅;是否应该击毙嫌犯,不应以所谓的“紧急部署”作为判断标准。

  看起来结果没有什么不同,但这却是一个极为严肃的原则问题。这正如法庭有权将一个人判处死刑,但那并不是法官个人的意志,也不是法庭一干人的意志——那只是法律的意志。任何人、任何部门的意志都不能代替法律意志本身——假如不是这样,假如符合法律原则就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话,那么对一个抓到的小偷,自然也是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可以对照着法律条款,将其拘留上几年了,因此私刑也将是合法的了——何其荒谬乃尔。

  推而广之,其实任何行政命令都是不宜僭越法律的。如果行政部门可以任意从法律处“借权”、将法律的权力“改头换面”化为部门的权力,就极易形成部门权力的膨胀,以及法律的被“矮化”、“弹性化”,最终引起社会的混乱。而且,如果行政命令为了自己的需要可以有时“强调”法律,那么,有时候是不是也会去“对抗”法律呢?——恰好有一个现成的例子可以证明这种担忧并非虚妄:最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就向所管辖的各律师事务所下发了一份红头文件,要求律师不应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典型的“以权抗法”。

  尊重法律的刚性、独立性、完整性,是执好法、用好法、切实做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肢解法律、“抄袭”法律,则有可能是对其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损害,甚至是对法律名义的冒用或盗用。所以,如果说为了预防犯罪,必须要让存在潜在犯罪可能的人员感受到法律的威慑,不敢轻举妄动直至打消犯罪念头的话,那么,也只能强调是“以法律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安厅部署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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