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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还需总理批示到何时?

2020-05-29 19:07作者:朱四倍
  南方都市报11月3日报道的工人讨薪遭打、遭灭火器喷射的事件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特意作出批示,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曾培炎副总理也要求建设部门在春节前清欠完去年底前拖欠的所有农民工工资。(见《南方都市报》11月11日)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在折射执政为民的同时,也能让身处其中的农民工感到自己的利益得到了重视。不过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单单依靠总理的批示来解决,更何况,农民工太多了,恐怕总理也批示不过来。 

  作为制度变迁产物的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边缘境地,属于二元体制中的边缘人,尽管政府重视和舆论的高度关注,但农民工自身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难道农民工工资问题非要等到总理批示吗?总理批示还要到何时?除了总理批示外,我们能不能找到一种更合理的解决办法呢?笔者以为,建立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保障,是公正对待民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由之路。

  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是政府法定的责任。所谓“法定的责任”,首先是指要确保农民工的各项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而这些只有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保障才能做到。为此,就要做到让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事实上,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权利是一个社会的正常现象。

  当前,社会的分化程度越来越高,凸现出社会各个阶层之间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的重要性。建立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的要求。只有建立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才能使得利益表达的行为正常化,在整个社会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是避免极端行为发生的必然。不同群体拥有的资源和社会能量是不同的,有的群体更有能力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有的群体则做不到这一点。农民工常常以比较激烈的手段来讨薪就说明了这一点。

  建立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保障机制,对农民工、对整个社会变迁和制度生成来说,都有利于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农民工进城务工,绝不是简单的空间地理学意义上的位移,而更多的是一次从思想观念到行为方式、从心理意愿到制度形态的全方位的转型与变迁。农民工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同时是传统乡村文化和现代都市文化相互碰撞的过程,在这场碰撞中引起了各种问题和诸多“变异”。可以说,这场转型与变迁不仅是流动人口全景式的生存图景变迁,更是一次复杂而深刻的社会适应过程。要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长远来说,不构建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是难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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