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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向肇事者派杂役的实质

2020-05-29 19:00作者:何向东 肖少飞
  10月31日晚,山西一驾车者将人撞死后,被处理事故的交警带走。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死者家属竟然发现肇事者在交警队里当起了“杂役”,又是打水又是扫地。而榆次区交警大队却在后来向媒体表示,肇事者给交警们干点活,不会影响事故的公正处理。

  作为一个懂点法律常识的人,我丝毫找不到交警可以让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干“杂役”的法律依据,不知道这“杂役”到底算是什么处罚,但我还是不想在这个问题和榆次区交警大队纠缠不休。而且我相信,即使是肇事者给交警们干点活儿,也真的是不会影响事故的公正处理,因为“贪赃不枉法”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我不得不说,作为交警大队让肇事者为自己服“杂役”,其实就是一种索取“服务贿赂”的行为,这种做法的影响是恶劣的。

  交警是执法人员,而肇事者则是执法对象。我们知道如果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要挟方法主动向肇事者索取财物,无疑问是一种索取贿赂的行为。可是对于榆次区交警大队的交警来说,他们在这次处理交通事故时,并没有向肇事者索取财物,而是向肇事者派了“杂役”。显然这是一种明示的向肇事者索取“服务”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尚处理之前,肇事者是受制于交警的,因此他对于交警的明示行为是绝对不敢违抗的,而肇事者对交警的要求所做的只能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当然如果肇事者也正有讨好交警之意时态度会表现的相当积极主动)。我们知道,人的劳动是有价值的,甚至可以说人的劳动也是财富。交警向肇事者主动索取服务,其实就是非法无偿占有了肇事者的劳动成果,这和主动向肇事者索取财物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我们常说的索贿索取的是财物,而在这里财物变成人的劳动即服务罢了!

  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贿赂、色情贿赂还是服务贿赂,确实不必然给行贿者谋取到利益,就像榆次区交警大队所说的接受了肇事者的“服务”也并没有影响公正处理的一样。但是,当每一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贿赂交易完成,则必然地会使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为政清廉、廉洁从政的制度蒙羞,这是贿赂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制度所决定的。对于榆次区交警大队来说,虽然可能会如其所说,对肇事者派“杂役”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影响,可是正如死者家属所质疑的一样,榆次区交警大队的自身形象却会因此在公众心目中受到极大的损害,这就是他们在享受到肇事者“服务”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所以,榆次区交警大队让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为自己打“杂役”的做法是错误的,是绝对不能以没有影响公正处理就能心安理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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