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者,止!
2020-05-29 17:30作者:王东霞
豫北某县农民黄茂森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在村中随意殴打、骚扰他人。2004年1月20日,因黄茂森又在家中无故捆绑、殴打自己年幼的孩子,黄茂森的母亲上前制止时,又被黄茂森殴打,黄茂森的三弟黄林海前来劝阻,又被狂性大发的黄茂森追打。在二人厮打过程中,黄林海抓住黄茂森领带将其勒死。黄林海归案后,同村几百名村民联名上书,控诉黄茂森生前无恶不作,并为黄林海请愿,称“应视为立功之表现,万万不能给予任何方式的治罪和惩罚”。
另一起悲剧,与此相似。
1999年5月21日,豫北某县农民张付勇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解除劳教后,他仍不思悔改,经常毁坏他人财物,骗人钱财,随意滋事,祸及邻里,民愤极大。2004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付策、张付生、张付峰在张付生家堂屋内,用绳子将张付勇勒死。三人入狱后,同村近五百名村民联名上书,称张付策三兄弟大义灭亲,一致请求对三人无罪释放。
在这两个案例中,请愿的村民都提到“大义灭亲”一词,那么让我们先看一看“大义灭亲”一词的出处。春秋时期,卫国的州吁杀死哥哥卫桓公,自立为国君。州吁驱使百姓去打仗,激起人民不满。他担心自己的王位不稳定,就与心腹臣石厚商量办法。石厚就去问他的父亲、卫国的大臣石?,怎样巩固州吁的统治地位。石?对儿子说:“诸侯即位,如得到周天子的许可,他的地位就能巩固。”石厚说:“州吁是杀死哥哥谋位的,要是周天子不许可,怎么办?”石?说:“陈桓公很受周天子的信任,陈卫又是友好邻邦。”石厚没等父亲把话说完,抢着说:“你是说去请陈桓公帮忙?”石?连连点头。州吁和石厚备了许多礼物,却被陈桓公扣留了。原来,这是石?的安排。卫国派人去陈国,把州吁处死。卫国的大臣们认为石厚是石?的儿子,应该从宽。石?就派自己的家臣到陈国去,把石厚杀了。史官认为石?杀了儿子是“大义灭亲”。而大义灭亲的行为,在我国一直也被颂扬和赞许。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大义灭亲”有了新的涵义,每个公民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都应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但不是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私下处死亲人。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一个人没有了生命,他的任何权利都没有了实现的可能。除了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没有什么人可以随意剥夺它。没有人能够“替天行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像案例中的张付勇、黄茂森,他们虽然有着种种不是,但也拥有自己的生命权,案例中的张付策三兄弟以及黄林海,对自己的兄弟并不是不疼爱,但是什么使他们将自己的亲人置于死地呢,究其原因,无外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张、黄两村的村民为什么四处奔波,联名为四人请愿,认为他们大义灭亲,不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其原因也不外乎法律知识贫乏,没有认识到生命权是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现行法律从不承认这种“大义灭亲”的合法性,这只是民间的说法而已。这样的“大义灭亲”,于法不容。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一点很重要的意义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其中自然包括亲情这样重要的社会关系的稳定。张、黄四人的“大义灭亲”,虽然维护了两村用乃至附近村落的稳定,但危害的却是亲情和法律的严肃性,窥一斑而见全豹,这样的行为危害的是整体社会的稳定。这样的“大义灭亲”,于情无据,于法不容。这样的“大义灭亲”,实现的是一时一地的社会公义,但它毒化的却是人的心灵,从久远的示范效应来看,是损害人类的道德规范的。这样的“大义灭亲”危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扰乱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
我们很难相信,在一个个人的基本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的社会里,能够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在一个不讲人性、不讲亲情的国度中,人们能培养一种健康的法心理。没有健康的法心理,一个社会的心理安定感就无从说起。现行法律不承认有“家法”,国家的司法权一律由司法机关行使。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
由此,我们说,“大义灭亲”者,止!
另一起悲剧,与此相似。
1999年5月21日,豫北某县农民张付勇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解除劳教后,他仍不思悔改,经常毁坏他人财物,骗人钱财,随意滋事,祸及邻里,民愤极大。2004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付策、张付生、张付峰在张付生家堂屋内,用绳子将张付勇勒死。三人入狱后,同村近五百名村民联名上书,称张付策三兄弟大义灭亲,一致请求对三人无罪释放。
在这两个案例中,请愿的村民都提到“大义灭亲”一词,那么让我们先看一看“大义灭亲”一词的出处。春秋时期,卫国的州吁杀死哥哥卫桓公,自立为国君。州吁驱使百姓去打仗,激起人民不满。他担心自己的王位不稳定,就与心腹臣石厚商量办法。石厚就去问他的父亲、卫国的大臣石?,怎样巩固州吁的统治地位。石?对儿子说:“诸侯即位,如得到周天子的许可,他的地位就能巩固。”石厚说:“州吁是杀死哥哥谋位的,要是周天子不许可,怎么办?”石?说:“陈桓公很受周天子的信任,陈卫又是友好邻邦。”石厚没等父亲把话说完,抢着说:“你是说去请陈桓公帮忙?”石?连连点头。州吁和石厚备了许多礼物,却被陈桓公扣留了。原来,这是石?的安排。卫国派人去陈国,把州吁处死。卫国的大臣们认为石厚是石?的儿子,应该从宽。石?就派自己的家臣到陈国去,把石厚杀了。史官认为石?杀了儿子是“大义灭亲”。而大义灭亲的行为,在我国一直也被颂扬和赞许。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大义灭亲”有了新的涵义,每个公民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都应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但不是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私下处死亲人。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一个人没有了生命,他的任何权利都没有了实现的可能。除了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没有什么人可以随意剥夺它。没有人能够“替天行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像案例中的张付勇、黄茂森,他们虽然有着种种不是,但也拥有自己的生命权,案例中的张付策三兄弟以及黄林海,对自己的兄弟并不是不疼爱,但是什么使他们将自己的亲人置于死地呢,究其原因,无外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张、黄两村的村民为什么四处奔波,联名为四人请愿,认为他们大义灭亲,不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其原因也不外乎法律知识贫乏,没有认识到生命权是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现行法律从不承认这种“大义灭亲”的合法性,这只是民间的说法而已。这样的“大义灭亲”,于法不容。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一点很重要的意义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其中自然包括亲情这样重要的社会关系的稳定。张、黄四人的“大义灭亲”,虽然维护了两村用乃至附近村落的稳定,但危害的却是亲情和法律的严肃性,窥一斑而见全豹,这样的行为危害的是整体社会的稳定。这样的“大义灭亲”,于情无据,于法不容。这样的“大义灭亲”,实现的是一时一地的社会公义,但它毒化的却是人的心灵,从久远的示范效应来看,是损害人类的道德规范的。这样的“大义灭亲”危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扰乱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
我们很难相信,在一个个人的基本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的社会里,能够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在一个不讲人性、不讲亲情的国度中,人们能培养一种健康的法心理。没有健康的法心理,一个社会的心理安定感就无从说起。现行法律不承认有“家法”,国家的司法权一律由司法机关行使。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
由此,我们说,“大义灭亲”者,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