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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舆论监督的后盾

2020-05-29 17:07作者:奚旭初
  据报道,《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4年12月30日获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这个《条例》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深圳此举,在全国乃是首例,从这个层面上讲,具有破冰意义。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新闻舆论监督运作空间的大小和力度的强弱,则是衡量政治文明进程的尺度之一。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渠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巨大的威力和重要的影响力,其作用无可替代。

  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此所谓“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而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党务政务行为会越来越多地置于舆论监督之下,这是大势所趋。这些年来,新闻舆论监督锋芒所至,对腐败现象、违法犯罪行为和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进行了公开揭露、直指要害。有一些职务犯罪往往是在舆论监督的穷追猛打之下,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貌。说舆论监督已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一支重要生力军,恰也不是夸张。而舆论监督的作用彰显,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政治文明的前进轨迹。

  但是无须讳言,今天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与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要求还不相适应,最典型的一个表现就是新闻舆论监督常受到干扰。拒绝记者采访,肆意封锁消息,捏造虚假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恫吓威胁记者,蓄意围攻、殴打记者的事件也经常发生。所谓“防火、防盗、防记者”一说,就是新闻舆论监督常常陷入困境的一个真实写照。尽管一些地方不断强调,要求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正当采访活动,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等等,但因为缺少刚性的约束,这些强调经过某些部门某些人因已制宜的“自由裁量”,往往成了空壳。

  深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保证新闻媒体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享有采访、批评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传递快捷、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等优势,有利于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加职务行为的透明度,让公职行为变得更阳光。深圳此举确实有着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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