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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用“奢侈品难定义”遮掩民意

2020-05-29 15:49作者:朱四倍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确在研究调整消费税,但目前尚无具体方案,而且,调整不会涉及娱乐业。对于奢侈消费,有关负责人表示,“什么是奢侈品尚无定义,因此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见《法制晚报》1月11日)

  奢侈品真的尚无定义吗?用“奢侈品尚无定义”来证明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是没有根据的,意味着什么?近来,关于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争议一直不断。尽管有关部门一再说明开征奢侈品消费税纯属空穴来风,但是还是挡不住舆论的一番番求证。用“奢侈品尚无定义”来证明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缺乏根据,在笔者看来,就是对民意的一种遮掩和忽视。公众关注征收奢侈品消费税是因为消费税关乎社会公平,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奢侈品的界定具有时效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奢侈品尚无定义”。事实上,如果我们用排除法的话,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都是“奢侈品”,而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品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生存所必需,这是物质意义上之必需;二是社会意义或精神意义上之必需,必需品是指那些不合习俗就有失体面的东西。 当然,由于奢侈品的界定具有时效性,因此,对必需品和奢侈品的界限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加以调整,但是这不能说明奢侈品“尚无定义”。

  如果一个国家比较贫穷,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富人的数量以及奢侈品将较为集中,这样,要区别富人和穷人、奢侈品与必需品就相对比较容易,奢侈品消费税在管理上比较容易操作,在政治上也容易得到支持。相反,如果一个国家比较富裕,奢侈品的范围可能比较难以划定,从征收管理的角度看,奢侈品消费税就难以推行。从这个角度看,在我国区分奢侈品和必需品的界限还是有可能的。并且消费税的应税范围也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相应改革。在任何一个社会,不管人们对奢侈品持何种态度,奢侈消费都应该存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否则对社会和个体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在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奢侈消费行为是一种歧视性的消费行为,换句话说, 奢侈品消费成为了一种与穷人为敌的武器,它被用来告诉别人它的使用者不仅与众不同,而且在智力、财富和社会地位上都高人一等。

  开征奢侈品消费税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呼声,也符合消费税的设置目的,即调节消费结构和行为。用“奢侈品尚无定义”来证明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缺乏根据,是没有看到在消费方式上的挥霍性、奢侈性消费与维持起码的生存所必需的生存性消费之间矛盾的反映,不但是对公众呼声的忽视,也对社会公平有害无益。“开征奢侈品消费税”的新闻之所以引起关注,在于它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平的调节作用和一些群体对整个社会公平的看法所导致的,包含着人们对贫富分化的不满,这很大程度上是对不合理的贫富差距的不满,而不是对存在分层的不满。社会公平包括具有明显递进性质的五个层次,即人格公平、机会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公平和心理感受公平。开征奢侈品消费税可以给公众带来心理感受上的公平。

  莫用“奢侈品尚无定义”来遮掩民意!出现用“奢侈品尚无定义”来遮掩民意的现象也是值得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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