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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与分数挂钩是典型的歧视

2020-05-29 14:34作者:何向东
  1月12日,河南省襄城县一高教育集团第一初级中学举行了一场考试。14日,学生们没领到成绩单,却每人从老师那儿领到一张“报到通知书”,上面写着新学期应交的学杂费,学生交纳学费的多少直接和成绩挂钩,金额有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300元不等,并注明“定于1月17日到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17日,一些交不起学费的学生不得不退学转学。

  据了解,该班共有69名学生,交费超过1000元的达32名,接近半数。该中学魏副校长承认,这次收取学杂费是按学生成绩收取的。该校是股份制民办学校,按照收费标准,学校应该每生每学期收取1800元的学杂费,现在最多的只收了1500元,并没超出收费标准,“少收的钱等于奖给了学生”。而相关部门称,按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收费标准由学校自己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该学校的做法有关部门无权干涉。

  确实,这个学校的做法并不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关于收费的规定,可是我想问的是:襄城县一高教育集团第一初级中学下学期准备对学生“因财施教”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认为该校把学生按成绩分成三六九等收费的做法就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典型的“教育消费歧视”。

  在我国,教育成为消费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教育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对于有着“做生意”性质的民办学校而言,对其教育对象即消费者,不论其先天因素如何,悟性如何,都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在接受学校的同样教育内容时有获得平等的服务和教育价格的权利。

  而该校将学生按照排名分成6个档次,而在收取学费时执行“多重标准”,除非将来这6个档次的学生将要接受的教育内容或服务相应的有所区别,否则,这种按学生成绩排名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就是教育消费歧视。而这种对不同成绩的学生收取不同学费的教育歧视的更可怕的后果就是,让这些还是未成年人的学生感到了不尊重,受到了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是应当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的。因此说,对于襄城县一高教育集团第一初级中学的“教育消费歧视”行为,作为学生或家长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另外,早在2000年,河南省制定的有关“减负”文件中,就有禁止对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的明确规定,不知襄城县一高教育集团第一初级中学为何能视该禁令于不顾,不仅将学生排了名,而且将学生分了三六等呢?

  所以,对于襄城县一高教育集团第一初级中学,让分数与学费挂钩的做法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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