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安阳公安局的“封嘴费”
2020-05-29 14:03作者:陈旭
河南安阳县曲沟镇秦小屯村的秦艳红,1998年8月被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两年后,真的杀人凶犯伏法后,公安局才意识到办错了案,将秦艳红放了,一次性赔偿秦艳红人民币29万元整,并为他平反,但条件必须是秦艳红和家属、亲属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也不得反悔、追究。
如今世上奇事多,连公安局这样的执法机关也会出现这让人无法理解的奇事。一个无辜的群众,被公安机关的错案冤枉,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4年多。幸亏真的杀人凶手浮出水面,要不然他就只有被无端冤死。公安机关在放出无辜者时,怎么连半点认错的勇气都没有。4年多的冤狱仅仅用29万元打发了事小,还不准含冤者上访、不准向外人说出。这不准那不准。真是理全部出在了公安局的门上了。
读了这则报道后,让人顿生疑窦,百思不得其解。其一,秦艳红无辜被关押了4年,安阳县公安局释放他是出具的是《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只是警方对秦艳红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结果,秦艳红手里必须有法院的无罪判决书,或者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公安机关的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在秦艳红的反复寻找后,公安局给他送来一份《平反书》。县公安局承认:错误地将秦艳红认定为“8·3”案件的疑犯,以致蒙冤入狱近4年,给秦艳红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伤害……我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从法律的角度上讲,秦艳红的身份仍不“清白”。这从法律程序上纯粹是违法的,公安局想必是知道这一点的,为什么明明白白的要为人家留下这个“尾巴”呢?
其二,有错必究,是我们党的一贯作风,为什么在纠正这一错案时要遮遮掩掩。由县政法委牵头组成的“善后小组”,不是依法公正地将此事妥善解决,而是不断上门做工作,劝解蒙冤者不要上访,对处理的结果不准反悔。作为执法机关的领导部门,从政法委到公安局,说自己不懂法律,可能没人相信。为何不依法解决问题,硬要偷偷摸摸地去“善后”。
其三,从“封嘴费”中不难看出当地公安部门是要为自己在这直错案中逃脱责任。无论如何,这起错案应该在所追究。人命关天的大事,怎么就敢轻而易举地去结案。幸亏后来真凶露面,要不然秦艳红必死无疑。如果他比含冤执行死刑后,你赔再多的钱能买回生命吗?
安阳县的这起错案,对公安部门的办案能力和质量也是一个拷问。面对杀人这样重大的案件,一定要慎之又慎,稍不留神,一错就会铸成千古怨恨。对无辜者的生命的爱护是来不得半点马虎大意的。特别是掌握着生杀大权的执法工作者更应以此为鉴,引以为戒。
如今世上奇事多,连公安局这样的执法机关也会出现这让人无法理解的奇事。一个无辜的群众,被公安机关的错案冤枉,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4年多。幸亏真的杀人凶手浮出水面,要不然他就只有被无端冤死。公安机关在放出无辜者时,怎么连半点认错的勇气都没有。4年多的冤狱仅仅用29万元打发了事小,还不准含冤者上访、不准向外人说出。这不准那不准。真是理全部出在了公安局的门上了。
读了这则报道后,让人顿生疑窦,百思不得其解。其一,秦艳红无辜被关押了4年,安阳县公安局释放他是出具的是《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只是警方对秦艳红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结果,秦艳红手里必须有法院的无罪判决书,或者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公安机关的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在秦艳红的反复寻找后,公安局给他送来一份《平反书》。县公安局承认:错误地将秦艳红认定为“8·3”案件的疑犯,以致蒙冤入狱近4年,给秦艳红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伤害……我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从法律的角度上讲,秦艳红的身份仍不“清白”。这从法律程序上纯粹是违法的,公安局想必是知道这一点的,为什么明明白白的要为人家留下这个“尾巴”呢?
其二,有错必究,是我们党的一贯作风,为什么在纠正这一错案时要遮遮掩掩。由县政法委牵头组成的“善后小组”,不是依法公正地将此事妥善解决,而是不断上门做工作,劝解蒙冤者不要上访,对处理的结果不准反悔。作为执法机关的领导部门,从政法委到公安局,说自己不懂法律,可能没人相信。为何不依法解决问题,硬要偷偷摸摸地去“善后”。
其三,从“封嘴费”中不难看出当地公安部门是要为自己在这直错案中逃脱责任。无论如何,这起错案应该在所追究。人命关天的大事,怎么就敢轻而易举地去结案。幸亏后来真凶露面,要不然秦艳红必死无疑。如果他比含冤执行死刑后,你赔再多的钱能买回生命吗?
安阳县的这起错案,对公安部门的办案能力和质量也是一个拷问。面对杀人这样重大的案件,一定要慎之又慎,稍不留神,一错就会铸成千古怨恨。对无辜者的生命的爱护是来不得半点马虎大意的。特别是掌握着生杀大权的执法工作者更应以此为鉴,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