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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胎鉴入刑,未按葫芦先浮瓢

2020-05-29 13:48作者:百愚
  民间有谚云:按下葫芦浮起瓢。意指在解决某一问题时却派生出另一桩蛮缠事。这当然是在解决某一问题之初应该力避的。但是,若在解决某一问题时,与此问题相关的另一桩蛮缠事早就明摆着,凸显在那里,且解决乏力无术,那么,推出这个新葫芦到底能有多大意义?

  本文所说的葫芦,就是《人民日报》1月26日刊文所说的通过修改刑法打击非法性别鉴定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而本文所说的浮瓢是指弃婴。相对于“胎鉴”来说,弃婴是早已存在于立法在前、而打击无力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年幼、年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应承担抚养责任而不尽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其行为则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弃婴情节轻微的,属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不会说话,其身份往往又难以确定,因而婴儿的权益难以维护。情节严重的,应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但婴儿不能表白和主张权利,很难被当作成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查处。这就是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弃婴者有受到法律惩处的原因。

  弃婴现象在刑法尚未禁止“胎鉴”之前就广泛而普遍地存在着。笔者所在的城市,经常可见媒体这样的报道:某女在厕所生了孩子,产妇悄然离去;某婴被丢在车站候车室;近日又有一则新闻:某新生婴儿被丢在冰河上,人们发现时婴儿已经僵硬。相信其它地方此类现象也不会少。新华社记者2004年的一次调查发现,广西所有儿童福利院共收养弃婴3300多个,近年来平均每年送进福利院弃婴有2000多个,这只是其中一部分。文章指出,还有多少弃婴没有被送到福利院来?弃婴现象普遍已经成为一个谁都无法回避,但必须去正视的社会病。

  群众并不弱智。不仅是专家才能看到这一点: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堕胎“用刑”,不一定能扼制性别失衡,反而可能造成另一个社会问题:女婴遗弃的大量增加。如果一些想生男孩的人在生育前没法采取手段让女孩消失,那么,他们势必会在将女孩生下来后偷偷把女婴扔掉。从文明、道德及生命权的敬畏层面上说,显然后一种做法远逊于前者。

  立法易,执法难。如果我们不考虑执法的成本,不考虑法律制出台后的效果,那么,我们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有用性置于何地?韩国是在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大背景下法禁“胎鉴”, 我们该如何借鉴?

   笔者以为,从法律上禁止“胎鉴”是必要的,但我们更需要做的,是要从鼓励与扶助生养女婴的政策与配套措施做起,从严厉打击弃婴的犯罪现象做起。否则,就不仅是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问题,而是我们对浮瓢熟视无睹,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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