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犹抱琵琶半遮面
2020-05-29 13:47作者:包盛吉
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中较为强有力的监督形式,是人大监督方式中的“重武器”,能产生较为明显的监督效果。然迄今为止各地人大却用之不多,有的地方甚至从未用过,给人一种“千呼万唤仍不出,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
是什么原因使得质询这种强有力的监督形式被束之高阁,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值得关注:
首先是质询的主体“心太软”,顾虑重重。质询这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委员3人以上可以书面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但在现实工作中,有不少地方人大对行使这种权力总是“心太软”,顾虑重重,有的认为质询的质问责难程度很高,只能用于比较严重的违宪、违法和重大工作失误,有的害怕影响与受质询机关的关系,因为受质询机关大多掌握着当地财权、物权、审判权、检察权,去质询人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会上我们是主人,会后他们是领导”,“说不定哪天他们故意设卡,秋后算账,今后事情难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用!”还有的认为质询这种形式,前任没有搞过,没有经验,做法上较为严肃,社会影响面较大,法律性程序性强,把握不准怎么办,不如避重就轻,改用其他较温和的监督方法更不会出事等等。
其次是质询的客体主仆倒挂,认识模糊。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被质询的客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工作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免,对人大负责,是人民的公仆。但在现实工作中,一部分公仆却没有尽到人民公仆的责任,反而摆出一幅盛气凌人的架势,老虎屁股摸不得,主仆倒挂,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识不清。有的认为质询是人大“出难题”、“无事生非”、“小题大做”、“一般监督就够了,何必太认真”等。有的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有失误,采用批评教育就够了,没有必要人大采用质询这种高层次、庄重严肃、法律性强的监督方式等等。被质询的机关公仆意识不强,没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没有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因而对人大的质询难以接受,既使是表面上接受了,心灵上也没有完全触及。
第三是质询的过程难以操作,知之甚少。提出质询案,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形式,但在目前,相当一部分代表和委员对这一监督形式了解还不够深入,如对质询的法律程序、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把握不准。质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程序性,要找出被质询事项的各种法律依据,事前要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分析讨论等,再者提出质询案要求代表或委员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还要有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勇于奉献的精神,而现实工作中,有这些素质和精神的代表或委员毕竟不多,因而质询这种监督方式没有被轻易提及。
是什么原因使得质询这种强有力的监督形式被束之高阁,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值得关注:
首先是质询的主体“心太软”,顾虑重重。质询这种监督形式的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委员3人以上可以书面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但在现实工作中,有不少地方人大对行使这种权力总是“心太软”,顾虑重重,有的认为质询的质问责难程度很高,只能用于比较严重的违宪、违法和重大工作失误,有的害怕影响与受质询机关的关系,因为受质询机关大多掌握着当地财权、物权、审判权、检察权,去质询人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会上我们是主人,会后他们是领导”,“说不定哪天他们故意设卡,秋后算账,今后事情难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用!”还有的认为质询这种形式,前任没有搞过,没有经验,做法上较为严肃,社会影响面较大,法律性程序性强,把握不准怎么办,不如避重就轻,改用其他较温和的监督方法更不会出事等等。
其次是质询的客体主仆倒挂,认识模糊。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被质询的客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工作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免,对人大负责,是人民的公仆。但在现实工作中,一部分公仆却没有尽到人民公仆的责任,反而摆出一幅盛气凌人的架势,老虎屁股摸不得,主仆倒挂,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识不清。有的认为质询是人大“出难题”、“无事生非”、“小题大做”、“一般监督就够了,何必太认真”等。有的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有失误,采用批评教育就够了,没有必要人大采用质询这种高层次、庄重严肃、法律性强的监督方式等等。被质询的机关公仆意识不强,没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没有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因而对人大的质询难以接受,既使是表面上接受了,心灵上也没有完全触及。
第三是质询的过程难以操作,知之甚少。提出质询案,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形式,但在目前,相当一部分代表和委员对这一监督形式了解还不够深入,如对质询的法律程序、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把握不准。质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程序性,要找出被质询事项的各种法律依据,事前要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分析讨论等,再者提出质询案要求代表或委员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还要有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勇于奉献的精神,而现实工作中,有这些素质和精神的代表或委员毕竟不多,因而质询这种监督方式没有被轻易提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