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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受损和高校管理无序

2020-05-29 13:21作者:朱四倍
  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在准备提交的提案中提出的“把四六级考试与学位证书脱钩”的建议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教育部门从未规定四六级与学位证书挂钩。(见《北京晨报》1月24日)

  尽管四六级与学位、学历是否挂钩完全属于高校的自主权利,但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抨击四六级考试与学位证挂钩的人士越来越多,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永泰的提案就是一例,从中折射的是大学生权益受损高校管理无序化的现实。

  就笔者观察来说,现阶段大学生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相对受损,即相对于过去而言,大学生权益实现缺少了特殊政策的保护,自身权益的实现变得越来越艰难;二是绝对受损,即目前大学生的素质难以适应社会的要求,社会对大学生的评价已明显下降;三是实际受损,即大学生在学校应该享受的正当权益受到实际的损害。四六级考试与学位证挂钩就是导致大学生权益实际受损的明显表现。那么这种政策又是怎样得以出笼并得到贯彻执行了呢?这就不得不从高校管理无序化谈起。

  对于高校管理者而言,为了增加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是必须的,但是管理者在贯彻、制定制度的时候,很容易忽视或淡化制度本身的内在功能,更不会去研究它的制定宗旨和精神,而只是把它作为激励或者约束教育对象的一种工具,更有甚者仅仅强调其约束、惩罚功能。把四六级考试与学位证挂钩就是过于强调大学生的义务本位,忽视大学生权益的做法。

  我们知道,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没有正当程序,教育管理者就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高校在制定四六级考试与学位证挂钩的规定,首先表现出了缺乏民主性的特点。很多高校实施的与大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校纪校规,都是由学生主管部门酝酿拟定的,基本上不征求学生意见,结果在施行过程中不断招来学生的非议。其次,颁布前缺乏公示性。校规作为大学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为规制、指引大学生群体和个体行为而设计的,只有公开其内容,并让受其调整、指引的所有大学生主体知道它的具体内容,才能受到它的调整和指引。反观许多高校大学生管理方面的文件,其透明度不够,很多还没有为广大学生所了解,仍然处于内部掌握状态。似乎只有大学生违反了,这些文件才现身说法,并发挥其规范作用,导致大学生产生抵触心理。最后,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然而,我们的教育立法却很少有关于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它赋予高校不授予学生学位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学校的告知义务以及建立相应学生申诉制度。与之相适应,目前大多数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中,都没有规定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告知和重大纪律处分的听证制度,程序上缺乏正当性,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长期以来,教育道德化是我们一贯的教育理念,在教育过程中,权力的设置和运用常常只受道德标准的衡量与限制,而缺乏法律的规范。我们应当将教育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看待,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而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权利,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这才是我们需要的一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现代法治意识的教育理念。以此为指引,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的学校制度、校规校纪。据此,笔者以为,高校管理者应该更新理念,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注重落实,规范校规的制定程序与时俱进,加强校规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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