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僵尸企业”助力经济转型
2020-04-23 01:13作者:刘勋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人民法院在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12月23日 新华网)。
一般情况下“僵尸企业”是指那些虽无望恢复经营活力,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名存实亡。这类企业的长期大量存在会让市场失去活力,长期靠政府输血生存基本丧失竞争力,并且会产生虹吸效应将大量政府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占据,导致新兴的市场主体失去政府的资金等帮扶性资源,甚至引发市场经济的逆淘汰效应。因此,这些僵尸企业的长期存在不仅让地方政府背负巨大的财政压力,还会阻碍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效应的发挥,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这些“僵尸企业” 长期亏损、资产负债率高,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并以煤炭、钢铁等技术落后、产能过剩的国有或集体所有企业为主。这些“僵尸企业”之所以长期“僵而不死”,就是地方政府长期给予补贴、帮助贷款,不断将新鲜血液输入早已经腐朽不堪的躯体当中。政府为何要为这些“僵尸企业”续命,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这些“僵尸企业”破产之后麻烦更大,尤其是大量的工人失业会影响社会稳定。然而“僵尸企业”的长期存在不仅浪费大量资源,还导致很多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严重伤害司法公信,涉及“僵尸企业”的裁判执行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通过破产程序的确能够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激发竞争活力进而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但是司法实践中“程序启动难、案件协调难、案件审理难”是司法界公认的。
破产程序启动难是相关群体的观念所致。很多“僵尸企业”的管理层缺乏对破产法的正确认识,不懂的依靠启动破产程序保护自身利益,宁愿躲债甚至“跑路”。还有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的管理层“官本位”思想浓厚,认为企业在自己手里破产是无能的表现,为了所谓的尊严即便年年亏损也不破产。很多“僵尸企业”曾经也有过辉煌岁月,给当地经济社会产生过积极作用,甚至曾经是当地的经济支柱,地方领导对这些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如果这些立过功的“僵尸企业”破产从感情上难以接受,还会认为有损政绩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破产的协调难主要是法院孤掌难鸣。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债权资产清理诸多问题,需要协调的处理的事情以及协调的部门非常多,但是地方政府领导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即便成立破产领导小组,也因为顾虑重重导致效率低下,尤其是大量职工安置还涉及补交社保、工龄认定等复杂问题,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积极配合,那么法院协调推进破产程序将举步维艰。企业破产之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涉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务征收、债务清偿等多个方面,绝大部分破产企业都是资不抵债,法律规定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是职工、税务部门、债权人会想方设法先分配,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强有力配合极易引发分配风险。
总而言之,清理“僵尸企业”不能是法院的一厢情愿,更不能让法院单枪匹马、孤掌难鸣,企业破产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如果地方政府及企业管理层不能彻底转变思想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仅凭法院的力量难以实现破产程序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一般情况下“僵尸企业”是指那些虽无望恢复经营活力,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名存实亡。这类企业的长期大量存在会让市场失去活力,长期靠政府输血生存基本丧失竞争力,并且会产生虹吸效应将大量政府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占据,导致新兴的市场主体失去政府的资金等帮扶性资源,甚至引发市场经济的逆淘汰效应。因此,这些僵尸企业的长期存在不仅让地方政府背负巨大的财政压力,还会阻碍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效应的发挥,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这些“僵尸企业” 长期亏损、资产负债率高,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并以煤炭、钢铁等技术落后、产能过剩的国有或集体所有企业为主。这些“僵尸企业”之所以长期“僵而不死”,就是地方政府长期给予补贴、帮助贷款,不断将新鲜血液输入早已经腐朽不堪的躯体当中。政府为何要为这些“僵尸企业”续命,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这些“僵尸企业”破产之后麻烦更大,尤其是大量的工人失业会影响社会稳定。然而“僵尸企业”的长期存在不仅浪费大量资源,还导致很多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严重伤害司法公信,涉及“僵尸企业”的裁判执行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通过破产程序的确能够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激发竞争活力进而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但是司法实践中“程序启动难、案件协调难、案件审理难”是司法界公认的。
破产程序启动难是相关群体的观念所致。很多“僵尸企业”的管理层缺乏对破产法的正确认识,不懂的依靠启动破产程序保护自身利益,宁愿躲债甚至“跑路”。还有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的管理层“官本位”思想浓厚,认为企业在自己手里破产是无能的表现,为了所谓的尊严即便年年亏损也不破产。很多“僵尸企业”曾经也有过辉煌岁月,给当地经济社会产生过积极作用,甚至曾经是当地的经济支柱,地方领导对这些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如果这些立过功的“僵尸企业”破产从感情上难以接受,还会认为有损政绩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破产的协调难主要是法院孤掌难鸣。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债权资产清理诸多问题,需要协调的处理的事情以及协调的部门非常多,但是地方政府领导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即便成立破产领导小组,也因为顾虑重重导致效率低下,尤其是大量职工安置还涉及补交社保、工龄认定等复杂问题,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积极配合,那么法院协调推进破产程序将举步维艰。企业破产之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涉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务征收、债务清偿等多个方面,绝大部分破产企业都是资不抵债,法律规定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是职工、税务部门、债权人会想方设法先分配,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强有力配合极易引发分配风险。
总而言之,清理“僵尸企业”不能是法院的一厢情愿,更不能让法院单枪匹马、孤掌难鸣,企业破产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如果地方政府及企业管理层不能彻底转变思想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仅凭法院的力量难以实现破产程序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