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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彰显法治理性

2020-04-23 00:54作者:张智全
  环保部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将建立并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意见》提出,依法推动建立并严格执行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11月17日《北京青年报》)。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在大气污染治理形势严峻的现实背景下,环保部推动建立并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既是对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绿色发展精神的贯彻落实,又是从源头上倒逼机动车制造企业提高环保标准的上上之策,彰显法治理性,对科学理性治理大气污染,缓解大气污染环保压力,意义重大,值得期待。

  毋庸置疑,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防治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提升机动车的环保标准。欲达此目的,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禁止尾气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从而杜绝危害大气环境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则是不错的选项。因此,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客观形势所需,体现了科学治理大气污染的理性思维,值得充分肯定。

  同时,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也体现了依法治理大气污染的法治意识。此前,不少环保人士呼吁,将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写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这一意见并未被最终采纳。综观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无不是依法防治大气污染的法治利器。有了法律的强有力规范,生产机动车的企业必定会慑于法律的威慑,放弃对尾气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而这种放弃,又会倒逼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改进环保工艺,有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性循环。此次环保部力推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回应了环保民意,弥补了法律的“短板”,可谓善莫大焉。

  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在没有建立环保召回制度前,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显然有违法理。消费者虽然拥有机动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排放尾气也是因为消费者使用机动车的缘故,但尾气的超标排放并非是消费者所能左右的,而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因为生产的产品没有达到环保标准所致。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消费者没有生产机动车的权利,就不应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负责,板子只能打在生产机动车的企业身上。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依法追究生产企业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环保责任,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厘清了消费者和企业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走出了依法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坚实的一步,无疑契合和彰显了法治的理性精神。

  当然,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毕竟在我国还是第一次,期望一个制度能立竿见影甚至一劳永逸地解决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的环保难题,既不现实,也不符合辩证法。但不管怎么说,此次环保部力推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走出了依法科学理性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的第一步,让公众看到了根治大气污染的曙光。相信随着这一制度的出台和最严格的执行,依法理性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不再是奢望,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的“顽疾”从此有望得到缓解,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战略亦有了坚实可靠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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