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出台
2020-05-26 22:51作者:安克明
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共20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下称表决稿)通过的。表决稿在对草案二审稿审议基础上修改而成。
鉴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人民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审判活动,又不是选举产生的,将其定性为“公民代表”不确切、不恰当,因此,表决稿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已经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都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没有必要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一个条件,故表决稿第四条中删去了这一条件。
针对二审稿第十一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对人民陪审员职责的规定还不够清楚;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既然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诉讼法关于法官职责的规定,本决定可以不作重复规定。所以,表决稿中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责。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由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不合适,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所以,表决稿中删去了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的规定。
该决定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下称表决稿)通过的。表决稿在对草案二审稿审议基础上修改而成。
鉴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人民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审判活动,又不是选举产生的,将其定性为“公民代表”不确切、不恰当,因此,表决稿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已经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都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没有必要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一个条件,故表决稿第四条中删去了这一条件。
针对二审稿第十一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条对人民陪审员职责的规定还不够清楚;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既然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就可以适用诉讼法关于法官职责的规定,本决定可以不作重复规定。所以,表决稿中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责。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由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不合适,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所以,表决稿中删去了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