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出台
2020-05-26 15:48作者:卢兰
为配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证券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从2004年12月31日起,针对2004年度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费用表)的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将开始进行。
本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经营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办法》规定,对各证券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证券业法人单位及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应设立普查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采取奖惩分明的政策,对于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原载北京现代商报)
本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经营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办法》规定,对各证券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证券业法人单位及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应设立普查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采取奖惩分明的政策,对于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原载北京现代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