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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谩骂伤人 网络非法外之地

2020-04-22 21:00作者:郝绍彬
  逢年过节在微信里抢红包本是一件欢乐的事情,可家住海淀区的王老汉和刘老太却因为抢红包在微信群内被谩骂,憋了一肚子的气。后未能就此事达成和解,老夫妇一怒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二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发帖、消除影响、在该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0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此案。(3月7日《北京晨报》)

  微信朋友圈无疑属“私人空间”“自由空间”,但其“自由空间”绝非没有边界不受任何限制,法律、道德为朋友圈的“自由空间”早就定了“度”,随心所欲超出法律、道德的底限就可能引发纠纷,涉嫌违法犯罪就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正如公民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一样,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得影响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正当权利一样,朋友圈具有的表达自由绝非法外之地不受任何限制,守法才有朋友圈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微信朋友圈多数基于同学、同事或其他工作生活中具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成员,个人的自我展示及成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而建立起来的网络交际平台。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朋友圈自然也成了各种言论表达自由的汇集地,肩负着网民间增进友谊与感情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有的网友以为这纯粹系“私人空间”“自由空间”,可以在平台上随意自由表达,导致各种吐嘈谩骂频现,微信朋友圈俨然成了某些人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殊不知这样不受节制的谩骂行为,给其他人带来困扰。2015年3月15日微信团队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旨在规范朋友圈的使用行为,明确界定各类违规现象,并形成正式、公开的处理准则。朋友圈谩骂他人属《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也是治安管理等行政法规明确不允许的行为。

  言论自由的权利行使具有明确的边界,必须坚守不得侵害他人名誉的底线。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恪守权利边界、敬畏法律才是法治社会公民的行为规范。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不论是社会生活,还是网络空间,尊重他人,敬畏法律,这是作为公民都应该敬畏和恪守的社会规范。事实上,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谁都不能无视法律的存在,谁也不能法治之下充斥谩骂和暴力而随心所欲。如果作为公民在公共生活里,不学会考虑违反法律的后果,不学会考虑他人的权利和自己权利的边界,在互联网上不注意规范自身行为,那发生侵权、越界等举动在所难免。

  网络维权需要学会固定证据,以证据来锁定违法行为事实。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开放性等特点,言论通过朋友圈等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行为人难以预知和控制的,故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应当成为网络发言的法律底线。作为网络侵权的受害人,在遭遇网络侵权后,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办法固定证据,必要时请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该类证据效力较高。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以便于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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