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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同居暴力”彰显法治进步

2020-04-22 20:36作者:郝绍彬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未婚同居现象是婚恋关系多元化的客观反映,立法直面社会现实,把同居人员作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加以同等保护,这是对未婚同居相关立法的突破,尤其是对女性同居受害人的保护,彰显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进步,但如何具体落实制止“同居暴力”,还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细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真正让反家暴法落地生根。

  法律规范制止“同居暴力”体现了立法关注了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数据显示,我国的婚前同居数量在17年间翻了30倍,80后更是有高达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随着未婚同居现象的增多,发生在同居者之间的暴力现象也开始增多,女性通常成为同居暴力中的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排除了除违法同居之外的男女同居关系的可诉性,即意味着排除其非法性,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反家暴法通过对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参照适用,实现了对未婚同居相关立法的突破,尤其是对女性同居者的保护,对于总结审判经验,完善未婚同居相关的人身、财产保护立法具有借鉴价值。

  参照适用反家暴法扩大了保护范围,制止“同居暴力”纳入平等维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按照该准用条款的立法原意,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存在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故反家暴法属人权保护法,不仅仅保护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还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在生活中具有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的基本人权,未婚同居遭遇暴力仅仅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一种,法律保护的范围事实要宽泛得多。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直接规制同居关系暴力,但从该附则所作的立法解释能够有效推断出该结论,为执法和司法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对于制止“同居暴力”应与普通家庭暴力同等重视。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遭受“同居暴力”的受害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样维权,且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同等处理,体现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特别有利于对女性受害者提供倾斜保护,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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