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干涉女职工生育须“零容忍”
2020-04-22 20:35作者:张智全
近日,一则由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引发网友热议,校方对育龄女教师列出“霸王条款”,称若因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买单”(3月3日新华社)。
“奇葩”合同并不鲜见,但因为生育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而要承担其他代课教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2000元,这样的合同还是鲜有少闻,令人特别扎眼。按照校方的解释,设置如此限制性的合同条款,主要是为避免代课女教师因怀孕而打乱了整体的教学安排,进而影响学生上课。尽管这种貌似冠冕堂皇的理由表面看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已是剑走偏方,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本站不住脚。
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与生俱来,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涉事的尚博学校依然任性十足要求女职工签订“奇葩”合同,其藐视法律的嚣张和无知可见一斑。
不可否认,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时代背景下,女教师扎堆儿怀孕,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教学整体安排。为保障教学的正常开展,学校有必要对此作出适当干涉。不过,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这种干涉必须是以不违反法律为基本前提,并且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许可。尚博学校作为民营办学机构,显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既没有执法的权利,更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又有什么权利随意剥夺女职工的生育权?从这种角度讲,在此起“奇葩”合同事件中,校方的作派纯属彻头彻尾的违法,绝不能对其听之任之。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此起“奇葩”合同事件中,涉事的尚博学校强调合同的签订女教师均是“自愿”,而非强迫。其实,这只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托辞,经不起推敲。这是因为,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教师来说,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根本没有资本和校方平起平坐,为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即使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选择沉默和隐忍。显然,校方拿女教师自愿签订合同说事儿,实际上是利用自身在与女教师利益博弈中的强势地位而已,明显违背了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以承担其他代课教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为要挟,属于典型的单方霸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只能徒增笑料而已。
由是不难看出,尚博学校在“奇葩”合同中,为干涉女教师怀孕而设置的限制性规定,既于法无据,又违背了法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典型的有法不依,凸显了其蔑视法律的嚣张和任性。在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浩荡历史潮流中,执法部门对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必须“零容忍”,以最严格的执法,让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循规蹈矩。另一方面,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女教师,对此亦不能做“沉默的羔羊”。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旗帜鲜明地抵制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唯有如此,类似的违法奇葩之举,才能得到有效根治,劳动者尤其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才再不是“镜花水月”般的摆设。
“奇葩”合同并不鲜见,但因为生育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而要承担其他代课教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2000元,这样的合同还是鲜有少闻,令人特别扎眼。按照校方的解释,设置如此限制性的合同条款,主要是为避免代课女教师因怀孕而打乱了整体的教学安排,进而影响学生上课。尽管这种貌似冠冕堂皇的理由表面看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已是剑走偏方,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本站不住脚。
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与生俱来,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涉事的尚博学校依然任性十足要求女职工签订“奇葩”合同,其藐视法律的嚣张和无知可见一斑。
不可否认,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时代背景下,女教师扎堆儿怀孕,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教学整体安排。为保障教学的正常开展,学校有必要对此作出适当干涉。不过,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这种干涉必须是以不违反法律为基本前提,并且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许可。尚博学校作为民营办学机构,显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既没有执法的权利,更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又有什么权利随意剥夺女职工的生育权?从这种角度讲,在此起“奇葩”合同事件中,校方的作派纯属彻头彻尾的违法,绝不能对其听之任之。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此起“奇葩”合同事件中,涉事的尚博学校强调合同的签订女教师均是“自愿”,而非强迫。其实,这只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托辞,经不起推敲。这是因为,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教师来说,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根本没有资本和校方平起平坐,为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即使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选择沉默和隐忍。显然,校方拿女教师自愿签订合同说事儿,实际上是利用自身在与女教师利益博弈中的强势地位而已,明显违背了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以承担其他代课教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为要挟,属于典型的单方霸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只能徒增笑料而已。
由是不难看出,尚博学校在“奇葩”合同中,为干涉女教师怀孕而设置的限制性规定,既于法无据,又违背了法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典型的有法不依,凸显了其蔑视法律的嚣张和任性。在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浩荡历史潮流中,执法部门对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必须“零容忍”,以最严格的执法,让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循规蹈矩。另一方面,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女教师,对此亦不能做“沉默的羔羊”。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旗帜鲜明地抵制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唯有如此,类似的违法奇葩之举,才能得到有效根治,劳动者尤其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才再不是“镜花水月”般的摆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