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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20-05-25 19:02作者:李丹丹
  《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据云南省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活动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对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指出,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起群众举报、投诉到中央国家机关的;造成群众集体性上访,社会影响恶劣的;引起行政赔偿的,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情况书面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经依法审查后确认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确认。

  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于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行为应当自《办法》规定期间届满之次日,限定制定机关10日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法制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情况书面移送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文章原载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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