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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关注民意是民主政治应有之义

2020-05-24 08:16作者:李晓梅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和基本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应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所享有。所谓民意,即人民的意愿,即民心。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能漠视人民群众的意愿,不能不关心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司法顺应民意,而民意的要求就是增强“社会安全感”。

  司法关注民意,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基础的产物,活跃的生产力决定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犹如人民群众的诉求也就是民意,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显现出不同特色。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民意不断改进司法工作,使法律的发展跟上时代的要求,而不是借口法律具有滞后性,就心安理得漠视群众意见,墨守成规,停滞不前。

  有观点认为民意情绪化,具有不稳定性,其实那是因为民意的表现形式繁纷复杂,每个主体表达角度和重点不同;有观点担心民意与法律对立时执法者会无所适从,窃以为法律应为民意的体现,不能顺应民意的法律实为恶法,不能维护群众利益的机械执法也必然会遭到群众的抵制;有观点认为民意会被利用。当然,我们要区分好,个体民意不能替代整体民意。目前,整体的民意是和平、稳定、发展、安全,共享改革成果。这其实也是党中央对司法工作的要求。

  翻开中国历史,谁“俯下身子为人民做牛马”,“人民把他捧得很高很高”;谁“把人民踩在脚底下”,“人民会把他摔垮”。不关注民意,不重视民情,忽视民众所需,必然会象断线的风筝,渺渺无所依,只能被大地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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