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听证制度促进重大案件的社会民意
2020-05-24 08:13作者:程计山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审判与法律事业尽管进步很大。但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于法律过程、司法审判过程尚不理解,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的认知尚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难免个别社会公众对于个别案件尚存有疑惑,从而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在重大案件审判程序之中引入听证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重大案件审判的相对公正。同时,也有利于统一社会公众对法律程序的认知程度。
首先,虽然司法审判不等同于民意审判,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之中。但同时,司法行为的公正、司法的权威又要求绝大多数的裁决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司法审判与民意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这样才能够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进而保证案件的质量。这里的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才能够得到真实、客观的民意呢?由于社会是由各个阶层组成的,只有综合各个阶层的看法和观点,才能够得到真实的、客观的民意。虽然每当重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媒体都会刊登大量混乱的、不同的观点和评论,而导致社会思维紊乱。如果在死刑复核程序之中引入听证制度,使法官在行使审判时得到全面、客观的民意作为参考,这样,才能够尽可能地使司法审判与民意相一致。
其次,一种法律制度往往要受到一定时期人们法律观念的影响,法律观念本身也需要逐步改变和更新。在人们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中,由于听证制度能够最广泛地吸取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参与到重大案件审判程序之中,它对于人们认知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以及认知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民主化进步和发展。
第三,笔者认为,任何监督的效果都是有限的。因此,每一道司法程序之中的司法人员,均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以系构筑司法公正的基石。举行听证程序首先就要公布审判程序的结果,听证程序事实上就是由社会公众对生效裁决质量的评判,也是对审判程序中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的评判。假如死刑复核中的听证程序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增强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根源上避免或者说减少错案的发生。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合理性的认知程度,应当在重大案件审判程序中引进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司法审判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才能够收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统一,才能增强“社会安全感”,进而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增强权威机构与民意之间的协调统一。
首先,虽然司法审判不等同于民意审判,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之中。但同时,司法行为的公正、司法的权威又要求绝大多数的裁决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司法审判与民意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这样才能够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进而保证案件的质量。这里的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才能够得到真实、客观的民意呢?由于社会是由各个阶层组成的,只有综合各个阶层的看法和观点,才能够得到真实的、客观的民意。虽然每当重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媒体都会刊登大量混乱的、不同的观点和评论,而导致社会思维紊乱。如果在死刑复核程序之中引入听证制度,使法官在行使审判时得到全面、客观的民意作为参考,这样,才能够尽可能地使司法审判与民意相一致。
其次,一种法律制度往往要受到一定时期人们法律观念的影响,法律观念本身也需要逐步改变和更新。在人们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中,由于听证制度能够最广泛地吸取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参与到重大案件审判程序之中,它对于人们认知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以及认知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民主化进步和发展。
第三,笔者认为,任何监督的效果都是有限的。因此,每一道司法程序之中的司法人员,均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以系构筑司法公正的基石。举行听证程序首先就要公布审判程序的结果,听证程序事实上就是由社会公众对生效裁决质量的评判,也是对审判程序中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的评判。假如死刑复核中的听证程序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增强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根源上避免或者说减少错案的发生。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合理性的认知程度,应当在重大案件审判程序中引进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司法审判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才能够收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统一,才能增强“社会安全感”,进而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增强权威机构与民意之间的协调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