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走入“法治民主”道路的必然性
2020-05-24 07:50作者: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教授 张利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际上走了一条以“法治”为载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简称中国“法治民主”建设道路。这条道路的特点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加强法制为前提,以建设法治为载体,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走入这样一条道路并非偶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一、市场经济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国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经济格局被打破,以多种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市场结构形成。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引起了分配体制的变化,形成了与各种所有制形式相配套的分配体制。分配体制的多样化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工资收入拉开了差距,收入差距导致个人和家庭生活水平的差异,甚至出现贫富悬殊现象。
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分配体制多样化客观上要求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产权主体和交换各方,保护各自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法律、制度、规则、程序的保障,市场主体和交换各方“无法无天”地从事买卖交易,必然会陷入“黑吃黑”的互相厮杀之中,其结果是几败俱伤,大家受害。而那些无视法律和市场规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商也必然会在商品交换中失去信誉和消费市场,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破产倒闭的下场。因此,残酷的现实和市场经济规律迫使产权主体和交易各方按照市场规则从事生产和交换。
市场规则包括一系列法律、契约、程序、经济政策和行政管理规则等。市场规则不仅要求产权主体和交换各方依法进行交易,而且要求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经济,不能随意或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在政治上要求国家的法治化和民主化。
二、人民大众和公民社会的需求
1978年,中国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当时中国年进口粮食两千万吨。城镇商品严重匮乏,农民的生活水平更低。中国城乡居民迫切希望改善生活,解决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和穿衣住宿问题成了当时最重要的社会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顺应民意,大得民心。而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恢复法制和加强法律制度势在必然。所以,1978年至1996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在加强法制、维护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阶层出现分化和重组,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1]“中国的社会中间层规模有了非常快的扩张,从1978年到1999年,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所占比重从零上升为0.6% ,个体工商户阶层和经理人员阶层所占比重也分别从0.03%和0.23%增加到4.2%和1.5%,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则从2.2%左右增加到12%左右,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开始从原先的金字塔型逐渐向橄榄型转变。”[2] 中间阶层人数及力量的增长使中国公民社会迅速发育成长。
公民社会由具有现代意识的群体构成。公民在从事生产、经营、交换、消费以及各项社会活动中逐渐增长了自由流动意识、独立自主意识、多重选择意识、竞争求富意识、个性解放意识,逐渐懂得自由、民主、法治对于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性。所以,日益成长起来的中间阶层和公民社会强烈要求实现法治,发展民主,保护产权,抑制腐败,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成千上万非政府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他们提出的政治要求即可窥见一斑。打开新华网、人民网、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的“网友评论”或“市民留言”等栏目,也可以看到中国公民社会的愿望和需求。
三、中国共产党及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
法治的价值包括法治的实体价值和法治的形式价值。法治的实体价值指的是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上所应遵循的正义、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在法律的内部去规定具体的原则,比如程序化、职业化、技术化等。这些原则是客观的和可操作的。在权力和法律之间有一个最佳的连结点,那就是宪法。宪法具有人民性。宪法一旦形成,就会同时成为一种固定的形式化的程序规则,从而使权力来源于宪法,并受宪法的约束。这样权力就具有了合宪性。[3]法治实体价值为现行国家和政府提供了合法依据,法治的形式价值为现行国家机器和政治系统的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治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恰好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需求,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障。所以,上世纪90年代下半期,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方针,在全国范围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建设“法治政府”。而中国的民主政治在法治建设的载体中逐步成长。在政治系统运作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大和政府采用了评议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程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法治经济的形成,而法治经济要求实现政治上的法治化和民主化。因此,中国走入以“法治”为载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民主”建设道路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一、市场经济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国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经济格局被打破,以多种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市场结构形成。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引起了分配体制的变化,形成了与各种所有制形式相配套的分配体制。分配体制的多样化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工资收入拉开了差距,收入差距导致个人和家庭生活水平的差异,甚至出现贫富悬殊现象。
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分配体制多样化客观上要求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产权主体和交换各方,保护各自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法律、制度、规则、程序的保障,市场主体和交换各方“无法无天”地从事买卖交易,必然会陷入“黑吃黑”的互相厮杀之中,其结果是几败俱伤,大家受害。而那些无视法律和市场规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商也必然会在商品交换中失去信誉和消费市场,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破产倒闭的下场。因此,残酷的现实和市场经济规律迫使产权主体和交易各方按照市场规则从事生产和交换。
市场规则包括一系列法律、契约、程序、经济政策和行政管理规则等。市场规则不仅要求产权主体和交换各方依法进行交易,而且要求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经济,不能随意或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在政治上要求国家的法治化和民主化。
二、人民大众和公民社会的需求
1978年,中国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当时中国年进口粮食两千万吨。城镇商品严重匮乏,农民的生活水平更低。中国城乡居民迫切希望改善生活,解决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和穿衣住宿问题成了当时最重要的社会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顺应民意,大得民心。而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恢复法制和加强法律制度势在必然。所以,1978年至1996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在加强法制、维护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阶层出现分化和重组,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1]“中国的社会中间层规模有了非常快的扩张,从1978年到1999年,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所占比重从零上升为0.6% ,个体工商户阶层和经理人员阶层所占比重也分别从0.03%和0.23%增加到4.2%和1.5%,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则从2.2%左右增加到12%左右,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开始从原先的金字塔型逐渐向橄榄型转变。”[2] 中间阶层人数及力量的增长使中国公民社会迅速发育成长。
公民社会由具有现代意识的群体构成。公民在从事生产、经营、交换、消费以及各项社会活动中逐渐增长了自由流动意识、独立自主意识、多重选择意识、竞争求富意识、个性解放意识,逐渐懂得自由、民主、法治对于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性。所以,日益成长起来的中间阶层和公民社会强烈要求实现法治,发展民主,保护产权,抑制腐败,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成千上万非政府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他们提出的政治要求即可窥见一斑。打开新华网、人民网、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的“网友评论”或“市民留言”等栏目,也可以看到中国公民社会的愿望和需求。
三、中国共产党及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
法治的价值包括法治的实体价值和法治的形式价值。法治的实体价值指的是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上所应遵循的正义、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在法律的内部去规定具体的原则,比如程序化、职业化、技术化等。这些原则是客观的和可操作的。在权力和法律之间有一个最佳的连结点,那就是宪法。宪法具有人民性。宪法一旦形成,就会同时成为一种固定的形式化的程序规则,从而使权力来源于宪法,并受宪法的约束。这样权力就具有了合宪性。[3]法治实体价值为现行国家和政府提供了合法依据,法治的形式价值为现行国家机器和政治系统的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治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恰好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需求,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障。所以,上世纪90年代下半期,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方针,在全国范围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建设“法治政府”。而中国的民主政治在法治建设的载体中逐步成长。在政治系统运作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大和政府采用了评议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程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法治经济的形成,而法治经济要求实现政治上的法治化和民主化。因此,中国走入以“法治”为载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民主”建设道路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