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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明灯,照亮回家的路

2020-04-22 16:08作者:桂晨博
  4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一篇题为《地名是我们回家的路》的文章,再次引起社会舆论对各地乱改地名问题的关注。

  地名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承载着千百年来中华儿女的情感记忆和当地的人文历史信息,一些老地名,更体现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一旦改变,历史脉络将难以延续,文脉风俗将失去坐标。2007年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上,地名被正式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保护地名延续性是多么重要,在某种意义上,保护地名,就是保护我们的文化与历史。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据统计近30年来,我国有6万多个乡镇名称和40多万个村子名称被废弃。1980年到2003年,北京消失的胡同地名近40%。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曾痛心的指出,一些地方对地名文化的理解不够正确,甚至轻易乱改地名,导致许多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地名快速消失,还有一些地名存在“贪大、媚洋、求怪”的现象,丢了传统,断了文脉,对地名的文化传承造成很大损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名变化本身无可厚非,有的是因为行政区划变更、撤并,有的是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如建国初期,将广西镇南关改名为友谊关),有的是为了发展旅游助推当地发展(如湖南大庸改名为张家界),这些地名的变化有其正当性,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地方轻易乱改地名,背后则是“权力任性”在作祟:在缺乏认真分析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个别领导大笔一挥,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根本不考虑地域文化的传承和群众的意愿,一味“贪大、媚洋、求怪”。

  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习近平总书记也对此类问题多次进行了强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提出要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而“依法管理”这剂“退烧药”正是根治“改名热”的最佳良方。

  首先是要建立健全完善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早在1986年就出台《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管理的原则、地名命名、更名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均作了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对地名管理和保护措施显得比较滞后,有必要及时予以更新和细化。同时各地也应当结合本地特点,出台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形成层次分明、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地名管理法律体系。

  其次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地名管理条例》要求,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方政府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决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以严格的制度刚性杜绝乱改地名的现象,绝不能为迎合某些领导的不合理要求随意破例。

  再次要依法公开,注重程序正当透明,充分体现民意。随意改名不仅给群众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不便,也丢失一个时代的群体记忆。因此对于改变地名如此重大的事项,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修改地名的原因、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同时通过召开听证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当地居民和专家意见,尊重民意,吸纳民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稳步推进。

  最后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地名修改上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坚决杜绝拍脑袋搞权力意志。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那么如果延用千百年的地名说改就改,致使许多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地名消失了,人们将如何寻找诗歌和历史在大地上的位置呢?法治,或许就是那盏照亮回家之路的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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