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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终结乱改地名怪象

2020-04-22 16:01作者:张智全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方轻易乱改地名、地名命名“贪大、媚洋、求怪”的现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22日表示,各地要加强对地名文化的保护,在明年6月完成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任务(3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地名承载着大量历史记忆和民俗风情,是一个地方人文底蕴地理信息的直接反映。在2007年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上,地名被正式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这种意义上说,保护地名,就是保护历史,护佑文化遗产。我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沉淀了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名,已成为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其予以有效保护,实乃题中之义。

  然而,理想丰满现实骨感,近年来乱改地名的怪象愈演愈烈。一方面,诸如“土桥”和“八公里路”被直接合并为“土八路”、为避谐音“落马”将“骆马湖”改为“上马湖”等荒唐改名之举此起彼伏;另一方面,“威尼斯”“曼哈顿”等贪大媚洋的地名又如雨后春笋般林立在各大城市,让人恍如置身国外。2014年全国地名普查发布的数据显示,自1986年以来,在近30年内,我国有超过6万个乡镇和40多万个村的名字被遗弃。整治地名乱改顽疾,刻不容缓。

  地名被随意乱改,固然有急功近利的畸形政绩在作祟,但更重要的还是没有从法治思维的高度,认识到乱改地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实施细则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可见,法规已将地名的更改管理纳入了法治轨道。按照常理,是能够为地名的有效保护筑起坚不可摧的制度藩篱的。但由于缺乏法治思维,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根本无视《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然我行我素地任性更改地名。可以这样说,正是法治思维的缺位,才导致了《地名管理条例》在颁布近30年后形同一纸空文。因此,坚持法治思维,终结地名乱改怪象也就有了最直接的现实针对性。

  毋庸置疑,任性乱改地名,显然违反了现行的《地名管理条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对此明确规定,“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遗憾的是,这一规定不但没有严格落到实处,甚至在执行中还跑调走样。现实中,不少地方政府官员出于个人的嗜好,随意更改地名,导致大量富有历史文化沉淀的老地名消失,相关部门却很少以法治思维对其问责。依法问责的缺失,最直接的后果只能是进一步加剧乱改地名的任性,这更凸显了以法治思维终结乱改地名怪象的紧迫性。

  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观念和逻辑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对于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乱改地名之怪状,只有以法治思维进行根治,才能有力捆住乱改地名的任性之手,进而对始作俑者形成法治的“刚牙利齿”威慑态势。面对目前野蛮无序生长的乱改地名怪象,相关部门或政府官员必须秉承法治思维,审视自身的更改地名行为,自觉将其纳入法治的规范轨道。同时,监管部门也要以法治思维,对其任性更改地名之举“当头棒喝”。如此,地名管理中的“贪大、媚洋、求怪”乱象才能被有效遏制,地名承载的历史文化底蕴才不至于被人为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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