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改当有“全局优化”意识
2020-05-24 05:05作者:傅达林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出炉,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12件,其中有10件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包括消防法、保险法、防震减灾法、专利法、国家赔偿法、选举法等重要法律。这表明,我国修改法律的步伐将加快。(4月23日《法制日报》)
12项立法计划中有10项是法律修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正在步入以修法为主要特征的“后立法时代”。在过去30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法治领域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立法的急速增长,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我们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统计,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成为世界上成文法典最多的国家之一。
然而,考察新中国的立法历程不难看出,集中于近30年的急速立法显现出一种强烈的应急性特征,很多法律文件的出台是在社会迫切需要的压力下匆忙完成的。我们以往的立法思路就是“宜粗不宜细”,以便为今后社会形势发展留下修订的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立法粗线条的内容设计也呈现出大量不合现实的地方,有的内容陈旧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有的过于原则而难以有效调整日益精密的社会关系。未来我国立法的重心将主要不是新法的出台,而是以法律修改为主的“集约型立法”。正因为如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特别要求,要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并首次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
那么,我们如何达到法律修改的原本意图呢?其实,法律的修改与制定新法不同,它主要是针对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和原有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种种缺陷,而对原有法律进行“手术式”的变动。这种属性决定了法律的修改应着眼于长远的“内涵建设”。所以,法律修改的第一要务在于良法再造,在内容上精益求精,提高法律文件的质量品格,将滞后性的法律改造为法治长久需要的良法。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亲躬社会实践,去直接触摸社会发展的脉搏和法律运行的现状,仔细倾听那些与法律直接打交道的人们的意见和建议,细心发现和查找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从而在此基础上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改造。
法律修改的另一面,就是应当讲求一种“全局意识”,对某一部法律的修改不应当局限于单个法律文件本身,而应将其放到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放到整个社会法治的大环境当中,去追求立法全局的优化升级。在我看来,法律修改如同医生做手术,立法者在修法时始终要意识到,我们不是在对一部单个的法律进行修改,而是对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局部进行“手术”,“手术”的成功与否绝不仅仅在于局部是否得到治愈,而更在于整体是否得到康复。对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而言,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之间仍存在不少相互冲突、衔接断档的地方,所以一部法律的修改,应当兼顾其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对相互冲突的内容进行纠正,对存在断档的内容进行补充,进而从整体上促使不同领域、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之间协调互补,以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化升级。
12项立法计划中有10项是法律修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正在步入以修法为主要特征的“后立法时代”。在过去30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法治领域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立法的急速增长,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我们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统计,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成为世界上成文法典最多的国家之一。
然而,考察新中国的立法历程不难看出,集中于近30年的急速立法显现出一种强烈的应急性特征,很多法律文件的出台是在社会迫切需要的压力下匆忙完成的。我们以往的立法思路就是“宜粗不宜细”,以便为今后社会形势发展留下修订的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立法粗线条的内容设计也呈现出大量不合现实的地方,有的内容陈旧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有的过于原则而难以有效调整日益精密的社会关系。未来我国立法的重心将主要不是新法的出台,而是以法律修改为主的“集约型立法”。正因为如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特别要求,要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并首次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
那么,我们如何达到法律修改的原本意图呢?其实,法律的修改与制定新法不同,它主要是针对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和原有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种种缺陷,而对原有法律进行“手术式”的变动。这种属性决定了法律的修改应着眼于长远的“内涵建设”。所以,法律修改的第一要务在于良法再造,在内容上精益求精,提高法律文件的质量品格,将滞后性的法律改造为法治长久需要的良法。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亲躬社会实践,去直接触摸社会发展的脉搏和法律运行的现状,仔细倾听那些与法律直接打交道的人们的意见和建议,细心发现和查找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从而在此基础上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改造。
法律修改的另一面,就是应当讲求一种“全局意识”,对某一部法律的修改不应当局限于单个法律文件本身,而应将其放到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放到整个社会法治的大环境当中,去追求立法全局的优化升级。在我看来,法律修改如同医生做手术,立法者在修法时始终要意识到,我们不是在对一部单个的法律进行修改,而是对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局部进行“手术”,“手术”的成功与否绝不仅仅在于局部是否得到治愈,而更在于整体是否得到康复。对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而言,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之间仍存在不少相互冲突、衔接断档的地方,所以一部法律的修改,应当兼顾其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对相互冲突的内容进行纠正,对存在断档的内容进行补充,进而从整体上促使不同领域、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之间协调互补,以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化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