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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司法交流合作新举措

2020-05-24 05:03作者:刘 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依法做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台胞赴大陆累计达4695万人次,大陆人员赴台累计达162万人次。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胞有数十万人。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

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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