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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从何而来?

2020-05-24 05:01作者:周曙
  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担负起如此重要的职责。然而,今天的中国司法,却显得力不从心,他的裁决并不能得到完全的执行,甚至于被人漠视并且难以抵挡权势的干涉。

  司法公信从何而来?如果把公信理解成公众的信任,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让人民充分地信任司法?信任是一种心理与情感上的感性认知,我们的司法,应该通过一切手段,努力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积极追求公众的正面评价,逐渐把这种评价培养和积累成为普遍而且坚定的信任。因此,研判中国的司法,必须充分考虑到我们的国情,而面对司法公信相对不足的具体国情,人民的需求、公众的安全感觉理应成为衡量司法活动的一个标准。

  现实之中,这种需求和感觉并空泛之谈。比如,社会需要安定,我们的司法就必须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安全感的刑事犯罪行为。而与之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公众的普遍感觉,不能一味地追求重判重刑;再比如,社会需要和谐,我们的司法就必须帮助诉争双方厘清纷争,避免诉讼中的矛盾激化失控,尽可能地实现和解,而不能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

  所以,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之中,在每一件司法裁判结论之中,我们都必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人民群众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以此赢得更加广泛和充分的信任,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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