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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315维权”变成“365维权”

2020-04-22 15:49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随着“青岛大虾”、“哈尔滨天价鱼”、“骑马一元”、山寨纸巾用厕纸标准造面巾纸、淘宝卖家销售不能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化妆品等众多让人胆战心惊的侵权事件一一曝光,消费者权益保护被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市场诚信体系,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是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要素。因此,“3•15”消费者维权不能停留“节日维权”,期待365天都是消费者维权日。

  每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在“爆猛料”的节奏中,颠覆着民众的纯良想象。不过,谁都明白一个道理:维护消费权益,不是一台晚会、更不是一个“节日”就能承受和实现的。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拉动内需是刺激经济的根本动力,消费需求力量巨大,经济才有回升企好的希望。而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甚至店大欺客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其带来的市场繁荣只能更加虚假,充满泡沫,必须毫不留情地刺破,助推消费升级的必然回归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才是王道。

  消费投诉居高不下折射诸多问题。从国家工商总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以来每年接到的消费者投诉均以15%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年均受案达120万件以上。消费投诉快速增长,说明新消法实施后消费权益保护的意识不断提升,也间接证实侵害消费权益的现象与问题依然大量存在,消费纠纷“旧的未走、新的又来”。总之,消费维权形势不太乐观。如何让消费维权“3•15”的火爆变成消费维权365的常态,是值得执法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

  完善制裁消费欺诈的执法标准,让执法监管和消费维权更有操作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维权的终极武器,该部法律的核心在于对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与其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针对“霸王条款”,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消费者对涉嫌消费欺诈的行为,既可以采取行政投诉或行政执法途径维权,也可以通过诉讼起诉经营者维权。但仅靠一部法律或者几个实施办法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并要求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商业利益相比有点一厢情愿。必须提升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标准,在执法处罚上寸步不让,并辅之以职业打假等维权,才能对经营者形成诚信压力。

  期待将类似“3•15”集中曝光整治的行为,推广到一年365天,让消费权益保护行动常态化,固定化。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一是曝光侵权情形,减少维权成本。对于执法来说,更容易打击违法犯罪、捍卫权益。二是构建法律体系,注重法条衔接。譬如行政处罚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等,令罚则更生动、更立体,也更有威慑力。三是立足大市场、着眼真权益,动真碰硬,下手不软。真正体现了消费执法“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要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体有“若犯就会倾家荡产”的痛感。

  期待以法治思维完善和落实消费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利益,更重要的是捍卫市场运行法则、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健康、诚信的良善市场秩序。依法推进消费维权,365天都不能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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