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正文

法官要强化为民服务意识

2020-05-24 02:45作者:卢涛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让人民满意,法官就必须在坚持“三个至上”的过程中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方面、各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而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也都在不断地增强和提高,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被提起,有人形象的称当今是一个“诉讼大爆炸”的时代。

  在当前的国情、社情下,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机关,在打击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以民商事诉讼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这样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党实现、维护、发展人民利益,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所以法官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将这些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好,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健康的发展,才能更好的维护党的领导,进而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要解决好这些矛盾,除了要求法官有较高的业务能力之外,还必须要有很好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最高宗旨,也是法官的义务。《法官法》在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则明确要求:“广大干警必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要文明执法,对待群众要热情和蔼,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基于“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审判权于何时开始行使,是具有被动性的。但是在审判的具体过程中,法官不应只是一个完全中立的居中裁判者,而是要在审判工作中,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也就是说,虽然审判是被动开始的,但法官的为人民服务却应该是主动的。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需要有耐心。就是要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将问题与矛盾的症结所在搞得清楚明白;就是要耐心的为矛盾双方主持调解,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以便更好的达到息诉止争的目标;就是要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裁判的法律依据,让双方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上访的发生,以求在最大程度上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需要有爱心。就是要亲民、爱民、为民,做到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对于一些在生活或其他方面,确实困难的当事人,除了要在司法环节中给予其足够的关怀之外,法官还应该主动与政府或相关部门联系、协商,由相关部门来解决这部分当事人在司法之外的实际困难,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需要有恒心。为人民服务,践行司法为民,维护人民利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今天做好了,明天就可以不再去做的事情,而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过程,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恒心,能够做到持之以恒,始终不渝的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优秀法官宋鱼水同志在谈到为人民服务这个问题时,这样说过:“法官要释放善意,传递爱心”。那么,就让我们在司法工作的实践中,不断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释放善意,传递爱心,践行“三个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吧。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