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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保护举报人,很及时很必要

2020-05-24 02:26作者:邵留生
  《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今日起施行了,但愿这个以付出生命为代价才催生的《办法》能够使逝者更加安息,生者更加安全。不过,《办法》中对事故举报奖励的有关表述,又让笔者产生几份焦虑,甚至对举报能否产生实质性作用产生了动摇。

  用奖励的方式发动群众举报,能够弥补政府部门工作的局限,可是,在中国当前举报制度的种种缺陷之下,用有奖举报的方式来又很难取得实质的突破。这回,《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样遭遇中国式举报的尴尬,“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这就是该办法保护举报人的唯一的表述。

  这样的表述其实很傻很天真,只要翻开与举报制度有关的条文,都会可以找到似曾相识的文字,而这些年来,法律又用什么方法来真正保护举报人了,举报人的各种遭遇,甚至成为人们不再举报的天大的理由!

  昨天在电视新闻里又看到杨剑昌了,他谈到火灾,谈到了举报,也谈到了要切实保护举报人。杨剑昌最有资格谈举报,当他的人头升值到2000万元人民币时,他懂得了举报的力量,也懂得了举报的无奈。确实,够胆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都不是简单的家伙,政府用什么方法能够保证那些神通广大的家伙不会获得举报人的资料,单单靠“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这样的表述,行吗?如果希望用奖励的方式就能够让举报人卖命,其实同样是很傻很天真。

  《刑警队长逃亡日记》让人感慨万端,有评论因此认为,“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绝不会坐视它的举报人/证人亡命天涯”。可是,亡命天涯的举报人还是屡屡发生在这个现代文明国家里。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惩处对举报人/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往往也沦为一句动听甚至模子式的法律语言!既然目前举报人遭遇种种法律尴尬,那么,笔者有理由期待《办法》能有更完善的制度来保护举报人。

  想让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在深圳销声匿迹,发动市民举报是行之有效的方式,可是凭一句简单的范文式的“保护”,在举报势力强大的无证经营者的之前,任何一个“见义勇为”的深圳市民,都必须做好亡命天涯甚至魂断天涯的心理准备!因此,在目睹大量血与泪的事实之后,笔者在《办法》里找不到更多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但愿深圳市能够在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上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只有这样,才有人敢站出来举报那些背后站着高层官员的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还深圳人的一个个安全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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