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改革纲要系列评论二:为人民福祉而改革
2020-05-23 23:46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的工作主题,也是贯穿《“三五”改革纲要》始终的生命线。司法为民,就是要自始至终地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司法,真正达到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切实维护好、实现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这是制定和实施《“三五”改革纲要》的主要价值追求。
“人民的意志就是根据。”司法的终极目标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关注民生,呵护民权,保证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紧紧追随、贴近和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立足于人民的立场规划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这既是司法改革的基本规律,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王胜俊院长提出:“司法工作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因此,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感情始终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根本方法。不难看出,《“三五”改革纲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到三十项具体的改革举措,无不围绕着司法为民宗旨,无不体现着以人为本核心,无不着眼于保民生要求,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解决的司法问题”。相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应当是全社会共同促进的事业,是关涉公平正义的事业,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事业。因此,只有在感情上、思想上充分相信人民群众,在思路上、工作上完全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把司法改革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上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才能够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和拥护,司法改革措施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三五”改革纲要》把抽象的司法为民宗旨细化为实实在在的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着想,方方面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招招式式为了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三五”改革纲要》的顺利实施,司法为民必将进一步内化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方向标和动力源,必将促进人民法院各项事业兴旺发达,而最终是为了人民的福祉。
“人民的意志就是根据。”司法的终极目标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关注民生,呵护民权,保证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紧紧追随、贴近和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立足于人民的立场规划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这既是司法改革的基本规律,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王胜俊院长提出:“司法工作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因此,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感情始终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根本方法。不难看出,《“三五”改革纲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到三十项具体的改革举措,无不围绕着司法为民宗旨,无不体现着以人为本核心,无不着眼于保民生要求,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解决的司法问题”。相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应当是全社会共同促进的事业,是关涉公平正义的事业,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事业。因此,只有在感情上、思想上充分相信人民群众,在思路上、工作上完全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把司法改革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上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才能够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和拥护,司法改革措施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三五”改革纲要》把抽象的司法为民宗旨细化为实实在在的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着想,方方面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招招式式为了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三五”改革纲要》的顺利实施,司法为民必将进一步内化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方向标和动力源,必将促进人民法院各项事业兴旺发达,而最终是为了人民的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