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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财权不独立,法院办案难公正

2020-05-23 23:44作者:徐光木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表示,在维护司法独立方面,本轮司法改革将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新京报》3月26日)

  行政干预司法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一大顽疾,最高法院着手研究建立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符合民众利益,有利于司法规范化、现代化。但良好的愿望能否实现还要受制于现实因素。

  众所周知,影响我国法院独立办案的因素往往不在法院系统内部,而在于外部行政部门的干涉,高院的三令五申纵然可以约束司法系统的法官,却左右不了系统外部,特别是地方行政领导干部的“那只手”。地方官员的一张纸条、一个电话,往往影响到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

  法院独立办案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环节和程序保证,没有审判独立就谈不上司法公正。而司法之所以不能独立,根源在于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权的不独立。我国现行制度下,法院系统的人事和财政管理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吃人嘴软,法院敢得罪给自己发工资的行政部门吗?因此,法院独立办案的前提是法院人事任免权和财权的独立。

  在当前环境下,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固然重要,但更根本的是要从产生干预的源头治理。在此我提出两点改革意见:一是改变现有法院受制于一级地方,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行政格局,使其人事关系脱离行政部门制约;二是改革法院的财政划拨体制,纳入人大财政预算,单独开支。只有在人事和财政权方面都独立了,司法才谈得上真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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