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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能动司法贵在“动”

2020-05-23 21:48作者:张选仁
  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能动司法”一词犹如一声春雷划破“司法被动论”的寂静,好比一块色彩斑斓的宝石在湖中荡起灿烂的波纹,为和谐社会的法治蓝图染上精彩瞩目的一笔。

  能动一词由两个词素或者说两个语素组成,能,指的是能力、才干,也就是某一方面的素质。动,指的是改变原来的位置或脱离静止状态。两个词素合成一个词就叫能动,其反义词是被动,同义词是主动。

  “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这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定论,是任何人也逆转不了的中国国情。在能和动两个词素之间,笔者认为“动”才是最活跃的因素。“能”虽然是动的基础、前提。但就法院现实而言,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考试、公务员遴选,比起马锡五年代或者说二十年前,大专生取代了当年的小学生,本科生取代了当年的初中生,博士生取代了当年的高中生,“能”显然不是法院的主要问题。但有“能”不动,那就好比一个有高超医术的医生见死不救。当年人民的好医生李月华论能力她没有高超的医术,更没有业内显赫的职称,但她把她的生命、血液与百姓融在一起,以“动”赢得了“人民好医生”的称号,为了那个“动”字,她养了一只小黄狗,只要听到狗咬之声,脑海里立即就会产生“救死扶伤”的效应。,比起那些“要想动我手术刀,先得给我交红包”的高明“刀手”,人民崇敬的显然是李月华,而不是那些有着高级职称的“刀手”。同理,法官也是如此,如果有能力不动,和那些高明医生见死不救也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就说二十年前,办案是穿着“解放靴”跋山涉水,现在是交通四通八达,出门便是车轮滚滚;当年是帆布包装着案卷,现在是电脑在身。论理来比人民司法的先驱们能力增强了,物质条件好多了,但司法官僚主义却在一些法院和法官身上蔓延了。对于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着它存在的理由。作为司法官僚主义的存在与蔓延,其理由除了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被动前提之外对极少数法官来说,也还有利益驱动的嫌疑。在这一背景之下,法官成其为高台上的旁观者,有理无理就在当事人陈述的那几分钟,法槌一响定乾坤。程序虽然走完,照葫芦画瓢也不走样,但“案结事不了”却成其为社会矛盾,怨声载道者轻则谩骂法院不公,重则斥责党和政府不好。法官形象大打折扣。

  被动就要挨打,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为什么鞭打慢牛?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只有“动”才不会挨打,牛如此,人也如此,一个单位也如此。“法官动起来,老百姓的怨气才会消下去”,陇县法院一村一法官的八四司法模式同样也证明了这个道理。

  主张司法能动,笔者曾经在《被动不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一文中申明并非是为了否定司法被动的合理属性,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样要坚持,因为法官毕竟不是诉讼推手,更不可能不可能牵牛抵架。但有一点,见子打子也不是人民法官的根本出路。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的:“司法改革不能脱离中国国情,还要考虑国家和老百姓的承受能力”。“谁主张、谁举证”的见子打子审判方式,笔者认为是不成功的,说白了就是超越了现实国情。就现实国情而言,有的老百姓确实无法承受“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能力,发达地区我不知道,但边远山区的确存在。有了主张,但举不了证,法官虽然程序上没有什么过错,但吃亏的是老百姓,有良心的法官从道德上、良心上会感到心里不安。有记者给我讲过这样一个案例:他跟随某法院法官下乡采访一起赡养案件的审理,法院把庭审开到老百姓家中去,那是一个很好的题材。但在审理中,赡养纠纷属于老人的不公并支持小儿子砌墙将其二儿子家的猪圈通道霸占,害得二儿子家两年没有养猪。二儿子的媳妇说,不是我们不给赡养费,而是他和小儿子做得太缺德了,调查村间邻居,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当时我就问办案法官,能不能现场立案,一并解决,因为侵权是赡养纠纷的起点,不排除这个起点,父子矛盾、弟兄矛盾难以排除。法官们说,不行,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再则,我们也无权立案,立案是立案庭的事。其结果是迫于法律的尊严,赡养案虽然办了,但挡住二儿子家猪圈的围墙却成为我心中难以忘怀的“阴影”。就因为这个“阴影”,好一个题材报道只有放弃,因为问题的根本实质还没有解决,案虽然结了,但事还没有了。

  由此使我想起《人民法院报》刚刚报道过的两个案例:其一是题目叫《付出“三心”润民心》,说的是甘肃国防教育学院的学生赵超在大门口岗亭内执勤,当地农民胡克来的农用车失控将其赵超造成颅脑损伤。此案经一审、二审,学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中,甘肃高院的法官发现胡克来家徒四壁,两个孩子辍学,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法官们又赶到国防教育学院,大胆提出“以工代赔”的赔偿方案,先由学院一次性支付赵超的赔偿,胡克来到学校打工分期赔还学校。其二是《法官到家之后.....》,说的是山东商河县残疾农民张老汉为远房亲戚毛某到信用社担保贷款,毛某不幸触电身亡。信用社将其张老汉诉到法庭。就该案而言,按担保承担法律后果,法槌一响定乾坤不会错。但法官们没有这样做,而是主动了解到该贷款的去向。当他们走访得知,那笔贷款被邻村李某使用,于是动员张老汉先赔信用社贷款在起诉李某。在第二次起诉中,由于张老汉没有直接证据,李某据不承认。法官们走访村委会,得知李某本来很讲理,但由于儿子读大学帐差大了,可能不会承认。法官们独辟蹊径,又通过村委会找到李某在济南读大学的儿子,在亲情的感召下,李某终于承认了这笔借款。

  这是能动司法的两个典型案例,假若法官有能不动,不广角思维,不用情感打动当事人,前案中的国防教育学院就不会同意“以工代赔”,未来的中国法制史也就不会有这个新名词,胡克来也就不可能产生赔偿能力,赵超也只有拿着那个一纸空文的判决上访;假若法官没有案外人找案外人的独辟蹊径,后案中的张老汉就只能“哑巴吃黄连”,苦往肚里咽。

  由此可见,司法被动并不是静止不动,而是静中有动。假若前一案中的法官向后两案中的法官一样多加一点思维方式,把那赡养纠纷起因的另一侵权纠纷案当场立起来一并解决,回来再补办立案手续也不会违反法律吧?虽然立审分离是一个单位的制度,但制度是死的,法官是活的,最关键的是法官在特定情况下有没有广角能动思维或者说少一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理念。如果该案的法官能够向后两案的法官多有点广角思维,多来点主动,也许那位记者就不会对那个赡养案感到失望,也许还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好题材。

  能动司法贵在“动”,“动”是生命的旋律,更是法官的灵魂。动起来吧,只有“动”字才能写好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新篇章。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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