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
2020-05-23 16:54作者:杨志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正常的年度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国家赔偿的落实和完善必须有仰望星空、放眼世界的道德理念,也必须有脚踏实地、为民请命的司法执著。
国家赔偿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国家权力归根结底要靠具体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去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体系就像一台结构十分复杂的机器,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是这台机器中数目庞大的零部件。正如我们不能期望一台机器永不出现故障一样,人的能力的局限性和人性的天然弱点也决定了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机器永远正确。“冤案不可避免”也是国家机器的风险,为风险买单是国家必须支付的风险成本。国家赔偿的建构与完善本身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表现和结果,通过博弈不仅仅是使公民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深层意义还体现在国家赔偿所具有的消弭权利对权力怨怼的功能,以及培养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赖,达成权利与权力和谐的目标。仅此一点,也足以值得国家对受害人作出认认真真的赔偿,更何况国家赔偿远远构不成国家财政的沉重压力。而且,诚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所言:“如果某人管理所有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公民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也能倒逼国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既是对权力的一种平衡和制约,也符合公平正义和尊重人权的法治观念。
虽然桎梏国家赔偿的坚冰已破,但是国家赔偿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困局,也折射出取得国家赔偿之路是那样的崎岖不平。其实,国家赔偿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国家具有充足财力作出赔偿的时候出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建立于一个国家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伴随着国家的进步而进步,伴随着国情的发展而发展。回顾我国的国家赔偿之路,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再到2011年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赔偿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细,赔偿意识从弱到强。特别是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调整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国家赔偿的这些变化,铭刻下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次次调整,记录下公民权利的日渐彰显,延伸着一条渐趋平坦的求偿之路,更反映出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国家赔偿绝不是仅“看上去很美”,其体现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承载着“让获得赔偿不再山高路远”的民意期待,其时代精神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恢复公民权利、填补公民所受到的损害,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起码要求;实行国家赔偿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必然要求。
为此,需要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转变国家赔偿审判理念,让国家赔偿真正做到实至名归。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的请求人诉权保护机制、公正审理机制、决定执行机制、救助机制、效果延伸机制、工作监督机制、绩效管理机制、队伍司法能力提升机制、追责机制、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应从消极办案、被动应对,向积极作为的能动司法转变;从孤立办案、关门决定,向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转变;从法院单打独斗,向争取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联动司法转变;从内部操作、会议决定,向以公开运作、透明作业为主导的阳光司法转变;从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向以案结事了、恢复重建为重要价值取向的和谐司法转变。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国家权力归根结底要靠具体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去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体系就像一台结构十分复杂的机器,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是这台机器中数目庞大的零部件。正如我们不能期望一台机器永不出现故障一样,人的能力的局限性和人性的天然弱点也决定了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机器永远正确。“冤案不可避免”也是国家机器的风险,为风险买单是国家必须支付的风险成本。国家赔偿的建构与完善本身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表现和结果,通过博弈不仅仅是使公民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深层意义还体现在国家赔偿所具有的消弭权利对权力怨怼的功能,以及培养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赖,达成权利与权力和谐的目标。仅此一点,也足以值得国家对受害人作出认认真真的赔偿,更何况国家赔偿远远构不成国家财政的沉重压力。而且,诚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所言:“如果某人管理所有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公民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也能倒逼国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既是对权力的一种平衡和制约,也符合公平正义和尊重人权的法治观念。
虽然桎梏国家赔偿的坚冰已破,但是国家赔偿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困局,也折射出取得国家赔偿之路是那样的崎岖不平。其实,国家赔偿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国家具有充足财力作出赔偿的时候出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建立于一个国家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伴随着国家的进步而进步,伴随着国情的发展而发展。回顾我国的国家赔偿之路,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再到2011年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赔偿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细,赔偿意识从弱到强。特别是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调整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国家赔偿的这些变化,铭刻下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次次调整,记录下公民权利的日渐彰显,延伸着一条渐趋平坦的求偿之路,更反映出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国家赔偿绝不是仅“看上去很美”,其体现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承载着“让获得赔偿不再山高路远”的民意期待,其时代精神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恢复公民权利、填补公民所受到的损害,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起码要求;实行国家赔偿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必然要求。
为此,需要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转变国家赔偿审判理念,让国家赔偿真正做到实至名归。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的请求人诉权保护机制、公正审理机制、决定执行机制、救助机制、效果延伸机制、工作监督机制、绩效管理机制、队伍司法能力提升机制、追责机制、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应从消极办案、被动应对,向积极作为的能动司法转变;从孤立办案、关门决定,向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转变;从法院单打独斗,向争取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联动司法转变;从内部操作、会议决定,向以公开运作、透明作业为主导的阳光司法转变;从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向以案结事了、恢复重建为重要价值取向的和谐司法转变。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