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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司法公开契合司法内在规律

2020-05-23 14:28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晨光
  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通过司法实现正义,司法就必须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的性质和内在规律决定的。从司法性质的角度看,司法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定分止争,向具体诉讼案件和案件当事人输送正义的活动。这种特殊的正义实现不应是私下或暗地里的“私相授受”,而应是朗朗乾坤下的去邪扶正和公理昭示。从司法内在规律的角度看,司法需要去伪存真,理清是非。而去伪存真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使事实大白于天下,在公开的舞台上辨明曲直,使司法的阳光普照大地。如果司法不遵循其内在规律的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过程,就难免会出现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对于我国法治现阶段的发展而言,司法公开尤其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它是保障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取信于民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有力制度保障。只有司法公开,才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够取信于民;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够保证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树立。

  实现司法公开,首先要做到审判过程和活动公开,包括案件信息公开、审判参与人员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判决根据和理由公开、宣判公开、司法过程的公众参与等等,但是对于审判庭的合议等程序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其次要求审判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职业操守的坚守,以及对正义的追求。再次要完善庭审程序和法院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七个方面:支持法官和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合理确定工作量、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庭辩论程序、提供判决书的撰写水平、避免行政化的干预、院(庭)长等领导的行政管理模式,以及改善对法官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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