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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本进化的魔法书

2020-05-23 13:55作者:法律读库
  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开始,中国内地观众通过中央电视台的转播收看奥运会赛事,至今已经8届,长达28年。纵观中国电视奥运会转播历史,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以前,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侵犯奥运会转播权的现象。严格的授权机制,自律的媒体,以及政府对奥运会知识产权的用心保护,为中国转播机构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国际奥委会的信任。

  但是近日,2012年伦敦奥运会赛事和节目却被国内某新媒体机构大规模盗用,累积28年的中国声誉可能毁于一旦,不禁让人为之震惊,舆论为之哗然。

  有心人士不禁会问,为何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这家新媒体机构还会把盗版之手伸向奥运会?排除无知者无畏(这是一家上市公司),分析人士猜测,最有可能还是过于精明想钻空子。

  的确,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电视频道在网络传播中的权利,以及类似奥运会的独家传播权如何界定,确实存在模糊之处。但是精明的人也应该明白,法律自有法律的精神,中国的法律进化到现在,一定不缺保护重大权益的条款。

  互联网刚刚兴起时,传统媒体的内容成为其免费的午餐。到了2001年,我国即对原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年5月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把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新兴的网络传播领域。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持权方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正在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进行回放。法院认为,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因此,中央电视台获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并对存在侵权行为的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法律制裁。

  而在当前网络视频独领风骚的时代,面对广播电视组织权不延及到互联网的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

  (二)许可他人录制其广播电视节目;

  (三)许可他人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品。

  相比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又有了不小的进步。同时,为了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完善中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草案还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关于法律,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违法必究。更何况中国的法律进化到今天,并不存在真正的空子,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诩精明,在盗播奥运会巨大的诱惑面前,也可能利令智昏;想钻空子,在疏而不漏的法网中,也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我们还是应该存有对法律的敬畏,法律它就是一本会进化的魔法书,任何不正当的行为都不能侥幸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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