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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罚款不扣分”交通执法岂能如此随意

2020-05-23 11:30作者:李克杰
  12月8日,“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的消息经电话和网络传播,成为当日合肥的最大热点。记者探访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后发现消息属实。法学专家表示,此举看似人性化,其实对法律的整体破坏性更大。(详见本报今日A12版)

  “只罚款不扣分”,尽管只是针对电子眼抓拍的违章记录,但交通执法岂能如此随意,说扣分就扣分,说不扣就不扣?谁给交警执法“打折”的权力?

  其实,“只罚款不扣分”并非合肥交警首创,其他一些城市先后也出现过这种现象,如杭州去年年底实行了类似的“特赦令”。今年,萧山等地先后采用“打折”方式鼓励违章驾驶员主动前来接受处罚。从“优惠”内容上看,有的适用于电子眼抓拍的违章,有的适用于非重点车辆违章——— 全国的交通执法俨然一个巨大的“自由市场”,规则不一,执法随意,“同案不同罚”。

  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罚款且扣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处罚制度。它具有法定性,是一项刚性制度,无论对驾驶人员还是对交通执法者,都没有选择和商量的余地。执法机关无论基于何种目的和借口,对违法驾驶员进行“大赦”或“特赦”,实行“优惠”处罚,让法律“打折”,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具体表现。特别是一些地方在年底前为了完成年度罚款创收指标而实行“只罚款不扣分”,无疑是“执法经济”的悄然回潮。

  毫无疑问,这种“只罚款不扣分”的执法随意性,对法律权威尊严以及执法公信力都是一种损害和打击,负面影响深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由法律的执行力决定的,如果法律得不到严格、统一的执行,必将大大降低它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严,会被当作可以变通的规则。何况“打折”的法律将让更多的驾驶员无视法律,即使违章也往往抱持想被“打折”处罚的侥幸心理。“只罚款不扣分”,一方面会从整体上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对那些积极接受处罚的驾驶员也不公平;另一方面,会让一些驾驶员的道路违章更加肆无忌惮,必然造成更大的道路交通混乱,道路交通安全将会无从谈起。

  现在已到年底,明年将开始实行新的更加严厉的违章处罚记分制度,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会不会借“系统升级”之名,为完成年度执法任务而大量采用“只罚款不扣分”的方式清理“存量”违章,让法律打折风在更多地方蔓延和泛滥开来,很让人担忧。法律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理由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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