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光:宪法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
2020-05-23 11:12作者:胡锦光
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对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作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既强调相对稳定性又注重改革发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注意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克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缺陷,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长期稳定的宪法,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特别是,这部宪法经过全国人大四次以修正案方式修改,能够与时俱进,基本保持了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一致性,使其具备了实施的基础和条件。
现行宪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变化:第一,在宪法结构上,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正确地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第二,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并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使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更为完善。第三,1954年宪法是在我国正常发展时期制定的,其规范性较强。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与“左”的错误还没有肃清的非常时期制定的,其中大量引用了政治术语和政治词语,甚至直接引用领袖的语录,其规范性较差。1982年宪法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和背景下制定的,其规范性与前几部宪法相比较,特别是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较,应当说大大加强,不仅根据需要增加了条文数,而且条文结构合理、条文表述严谨、用语更法律化。第四,在实施过程中,为了既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又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改变了以往或者全部修改或者以决议形式修改的方式而采用了修正案这一先进的修改方式。
现行宪法在内容上有以下五个突出的发展变化:第一,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作出规定,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的基本理念。第二,吸收人类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先进政治文明经验,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彻底否定了几千年来把人治作为国家基本治理方式的传统。第三,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摸索的理论结晶即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以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第四,将长期以来实行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相应的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等作出了改变。第五,基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的幸福追求,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确认为国家的价值观,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确认为社会的价值观,并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提倡为公民个人的价值观。
1982年宪法颁行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指导下,获得了较好的实施。
第一,依据这部宪法,人民享有了较为充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宪法权利,保证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正常有序地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权得到加强;人民的自由、权利空间明显扩大;人民的表达自由受到保障;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受到重视。特别是选举法经过2010年的修改,实现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完全平等的选举权。
第二,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比较完善的国家机构体系,各国家机关能够按照宪法上的权力分配有序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宪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有力地监督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人事任免权。特别值得提起的是,经过努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提供了条件。
第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依据宪法的理念和精神,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市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要在10年内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第五,各级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实施以来,依据我国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和社会对司法机关解决纠纷能力的需求,司法机关不断地进行司法改革,提升了解决纠纷和法律监督的能力,努力实现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目标。
宪法的实施,有力地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了我国社会各方面事业的稳定发展,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保障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各方面都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因经济改革和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形式的多样化产生了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经济利益的多样化产生了政治利益的多样化,政治利益的多样化产生了思想上的多样化。总之,我国由一元化的社会转变成为了多元化的社会。因国家权力在经济、文化、思想、政治等领域放权,公民个人和社会获得了较大的权利和自由空间,相应的,个人的权利意识、自由意识获得了极大的增强。因利益的多元化,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群体甚至每一个人都必然地站在自己的角度观察问题、思考问题,产生了价值观上的多样化,统一这些各种各样的价值观而形成社会稳定和发展所需要的主流价值观的难度加大。因利益的多元化,每一种利益的主体都需要有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必然需要通过有效的途径以表达自己的利益所受到的侵害,而将这些利益表达机制纳入有序轨道的难度也加大。因此,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于矛盾的高发期、多发期,维持社会秩序的难度要强于以往任何时候。如果我们仍然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理念、思维和方法处理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利益,因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的实际需求,将会使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我们党在总结中国历史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深刻经验教训、吸收人类制度文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人治转变到法治,并且于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明确载入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之中。这是认识上的极大飞跃,制度文明的巨大进步。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党的意志和全中国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的载体。除宪法之外,国家和社会并不存在第二个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也就不存在第二个最高规则,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制定法律,将宪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在法律之中,再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宪法)、一切国家权力均在宪法之下、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均在宪法之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样,在宪法之下,国家和社会就能够形成统一的、稳定的秩序。这一秩序就是宪法秩序,这一宪法秩序实际上是党和人民选择的一种适应我国社会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生活方式。
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在宪法实施方面还必须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第一,重视宪法的实施。以宪法理念和宪法基本原则统一规则体系,并以这一规则体系来形成和维持统一的社会秩序。第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获得有效实施不可或缺的制度,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这一制度,但因为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使得这一制度缺乏实效性。第三,完善宪法解释制度。通过宪法修改可以实现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但宪法修改会损害宪法的稳定性,并进而损害宪法的权威性,因此,能够以宪法解释的方式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并能够使宪法得到适用的,应当尽量采用宪法解释的方法。第四,设立宪法节。设立“宪法节”,在这一天举行各种宪法纪念活动、普及宪法知识,有利于强化人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培育人民对宪法的信仰,树立宪法的权威,促进宪法的有效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根本利益高度一致的体现,它确认了我国社会所需要的主流价值观,并按照这一主流价值观形成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它是中国人民对生活方式的根本选择。因此,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是维护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维护了人民所选择的生活方式,维护了统一的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发展。(作者单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现行宪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变化:第一,在宪法结构上,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正确地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第二,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并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使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更为完善。第三,1954年宪法是在我国正常发展时期制定的,其规范性较强。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与“左”的错误还没有肃清的非常时期制定的,其中大量引用了政治术语和政治词语,甚至直接引用领袖的语录,其规范性较差。1982年宪法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和背景下制定的,其规范性与前几部宪法相比较,特别是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较,应当说大大加强,不仅根据需要增加了条文数,而且条文结构合理、条文表述严谨、用语更法律化。第四,在实施过程中,为了既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又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改变了以往或者全部修改或者以决议形式修改的方式而采用了修正案这一先进的修改方式。
现行宪法在内容上有以下五个突出的发展变化:第一,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作出规定,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的基本理念。第二,吸收人类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先进政治文明经验,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彻底否定了几千年来把人治作为国家基本治理方式的传统。第三,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摸索的理论结晶即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以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第四,将长期以来实行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相应的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等作出了改变。第五,基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的幸福追求,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确认为国家的价值观,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确认为社会的价值观,并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提倡为公民个人的价值观。
1982年宪法颁行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指导下,获得了较好的实施。
第一,依据这部宪法,人民享有了较为充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宪法权利,保证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正常有序地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权得到加强;人民的自由、权利空间明显扩大;人民的表达自由受到保障;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受到重视。特别是选举法经过2010年的修改,实现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完全平等的选举权。
第二,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比较完善的国家机构体系,各国家机关能够按照宪法上的权力分配有序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宪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有力地监督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人事任免权。特别值得提起的是,经过努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提供了条件。
第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依据宪法的理念和精神,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市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要在10年内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第五,各级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实施以来,依据我国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和社会对司法机关解决纠纷能力的需求,司法机关不断地进行司法改革,提升了解决纠纷和法律监督的能力,努力实现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目标。
宪法的实施,有力地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了我国社会各方面事业的稳定发展,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保障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各方面都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因经济改革和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形式的多样化产生了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经济利益的多样化产生了政治利益的多样化,政治利益的多样化产生了思想上的多样化。总之,我国由一元化的社会转变成为了多元化的社会。因国家权力在经济、文化、思想、政治等领域放权,公民个人和社会获得了较大的权利和自由空间,相应的,个人的权利意识、自由意识获得了极大的增强。因利益的多元化,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群体甚至每一个人都必然地站在自己的角度观察问题、思考问题,产生了价值观上的多样化,统一这些各种各样的价值观而形成社会稳定和发展所需要的主流价值观的难度加大。因利益的多元化,每一种利益的主体都需要有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必然需要通过有效的途径以表达自己的利益所受到的侵害,而将这些利益表达机制纳入有序轨道的难度也加大。因此,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于矛盾的高发期、多发期,维持社会秩序的难度要强于以往任何时候。如果我们仍然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理念、思维和方法处理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利益,因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的实际需求,将会使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我们党在总结中国历史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深刻经验教训、吸收人类制度文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人治转变到法治,并且于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明确载入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之中。这是认识上的极大飞跃,制度文明的巨大进步。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党的意志和全中国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的载体。除宪法之外,国家和社会并不存在第二个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也就不存在第二个最高规则,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制定法律,将宪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在法律之中,再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宪法)、一切国家权力均在宪法之下、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均在宪法之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样,在宪法之下,国家和社会就能够形成统一的、稳定的秩序。这一秩序就是宪法秩序,这一宪法秩序实际上是党和人民选择的一种适应我国社会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生活方式。
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在宪法实施方面还必须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第一,重视宪法的实施。以宪法理念和宪法基本原则统一规则体系,并以这一规则体系来形成和维持统一的社会秩序。第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获得有效实施不可或缺的制度,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这一制度,但因为制度上存在一些缺陷,使得这一制度缺乏实效性。第三,完善宪法解释制度。通过宪法修改可以实现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但宪法修改会损害宪法的稳定性,并进而损害宪法的权威性,因此,能够以宪法解释的方式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并能够使宪法得到适用的,应当尽量采用宪法解释的方法。第四,设立宪法节。设立“宪法节”,在这一天举行各种宪法纪念活动、普及宪法知识,有利于强化人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培育人民对宪法的信仰,树立宪法的权威,促进宪法的有效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根本利益高度一致的体现,它确认了我国社会所需要的主流价值观,并按照这一主流价值观形成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它是中国人民对生活方式的根本选择。因此,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是维护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维护了人民所选择的生活方式,维护了统一的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发展。(作者单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