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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资本下乡面临法律难题

2020-05-23 03:23作者:乔新生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这是我国工业反哺农业的最新政策,也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然而,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经济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资本利用问题,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家庭农场、发展各种各样的专业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似乎为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找到了合作伙伴。但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在我国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如果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究竟是与土地所有权人建立合作关系,还是直接与农民建立合作关系?如果是与土地所有权人建立合作关系,那么,土地所有权人与家庭农场、种植专业户以及合作社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直接与农民建立合作关系,那么,一旦涉及土地产权问题,工商业资本的拥有者该如何处理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呢?

  换句话说,由于我国农村不是实行土地个人所有制,也不是实行土地家庭所有制,而是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必须面临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权属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强调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土地承包人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将自己的土地转包给种粮专业户。但是,如果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工商业者,让工商业资本进入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市场,那么,土地所有权关系必然会发生微妙的变化。重庆市曾经试图将农民的土地作为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行土地入股经营,但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特殊性,最终没有建立类似于国有土地那样的流转制度,而是在强调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换句话说,无论土地如何流转,土地的所有权人都不能发生改变,如果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会违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

  正因为如此,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必须首先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必须充分顾及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

  按照农业部的设想,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将会采取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订单农业等方式,重点发展种植业产前和产后的服务、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带动农户实现产业化经营。鼓励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换句话说,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不得剥夺农民最基本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更不得剥夺农民的劳动权,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工商业资本,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互利双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应当获取必要的利润。如果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考虑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工商企业的利益,那么,工商企业是否愿意投资农业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反过来,如果工商企业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级差,以工业化生产的名义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制造,从中获取巨大的利润,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从中获得必要的收益,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还会欢迎工商业资本,同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当前工商业资本下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农村虽然拥有土地成本优势,拥有足够的劳动力,但是,由于土地的用途被严格限制,从事农业经营难以获得足够的利润,因此,许多企业宁愿选择农产品采购和销售经营模式,而不愿直接将资金投入土地的耕作之中,因为那样做将会承担极大的风险。

  工商业资本进入农村,不仅是一个愿不愿意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可不可行的问题。为了充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真正实现工商业资本下乡,必须尽快理顺我国农村各种法律关系,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经济治理结构,明确合作主体,进一步理顺各种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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