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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动报告制度”靠谱吗?

2020-05-23 03:21作者:许晓明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据《新京报》2月16日报道)

  质监部门采取创新的措施,以强化企业产品质量意识,是值得鼓励和期盼的努力方向。然而,推行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这项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授信”企业,即企业报告的信用值得信赖,笔者认为这个机制运作的逻辑与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为什么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管?就是因为企业不可“轻信”。监管企业并不是对企业规范经营的主观意识和客观作为的漠视或否定,而是一切的自律意识和行为固然如金子般可贵,却具有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主观因素强、变动因素多、波动水平高。即使企业自律可以保证多数企业规范经营,也无法保证少数企业浑水摸鱼;即使企业自律可以保证大企业、大品牌在常态下的经营品质,也无法保证大企业、大品牌在特殊情形下鸡鸣狗盗。

  古今中外的社会发展实践证明,“不可轻信”是监管企业的前提,“值得信赖”是监管企业的结果,轻易“授信”企业有本末倒置之嫌。

  以“多疑”为出发点,像防“小人”一样严防死守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会把每个有生命力的企业都训练成“君子”。以“轻信”为出发点,像对“君子”一样宽待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会让诚信的企业都在懈怠中蜕化成“小人”。

  我国工业企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特别是食品和消费品存在的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与社会期待之间存在差距,这是公众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共识。全面改善产品质量环境,要把重心放在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上。

  从立法层面来看,要紧密跟踪当前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时修订和完善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时将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法网监控范围之内。三聚氰胺、地沟油、白酒塑化剂等质量风波中,屡屡曝出的监测监管无法可依的尴尬不可一再上演了。

  从执法层面来看,强化监管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执法力度是当务之急。偶然的无法可依固然是监管工作中的遗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是监管工作最深的痛。推究起产品质量差强人意的现状,如果说不够自律的企业违规经营是直接的原因,那么不够自律的部门监管疏漏就是间接的诱因。监管执法雷厉风行,不自律的企业也得老老实实地做生意;监管执法雷声大雨点小,自律的企业也会悄悄“学坏”。

  实现强化质量监管力度的目标,监管部门要以“多疑”的姿态严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法纪部门也要以“多疑”的姿态严控监管部门的作风和效能,而难点和希望就在于相关法规的显著推进和完善:只有加强对企业的依法监管,才有高水平、高稳定性的产品质量环境;而只有加强对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才有高水平、高稳定性的生产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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