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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古墓”的悲剧不能重演

2020-05-23 01:16作者:张英
  记者昨日从市文物部门获悉,今年1月以来,雨花台区金阳东街一处工地内接连发现多座六朝墓葬,但施工单位在未经考古勘探发掘的情况下违规强行施工,导致5座六朝墓葬被破坏殆尽。考古专家根据现场发现的一块残存石门拱判定,其中一座被毁的墓葬为六朝中晚期的高等级贵族墓。(南京日报 2013年3月28日)

  我国是尊重死者的传统文明国家,墓葬中一般都会有陪葬,这是我们研究历史的重要依据,而那些“高等贵族”的族墓,这种作用更加明显。南京发生的“惨剧”让人倍感心痛,仅仅是为了一己私利,为了缩短工期,就“强拆古墓”,造成五座古墓被损毁,给历史研究、历史传承造成了不可估量甚或难以弥补的损失。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施工单位不惜以身试法,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呢?笔者认为,相关部门督查监管力度还不够,法律约束还有待进一步,毁坏古墓的违法成本太低、对文物违法犯罪还存在“小冒险大富贵”的诱惑,地方、单位、公民个体还没有足够的文物保护意识,等等等等。这次事件既是一场“惨剧”,任其发展的结果可以成为民族历史千疮百孔的诱因,也是一场“闹剧”,可以上升到个别国民、群体罔顾民族本源、小利当前无视长远,还是一场“警示剧”,足以有效唤起国人的保护意识。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历史传承的重要媒介,是不可再生资源,无法用金钱衡量,一旦损坏,无法复原,形成人文历史“永久的痛”。没有众多的文物史迹,文明古国也将名存实亡,失去传统的风采和内涵。文物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亟待进一步扩大宣传,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开展文物、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本能。

  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还不够,要有效实现保护文物不被损坏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重违法代价。对发现文物并上报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重奖,对故意破坏、损毁文物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像南京事件制造者这类施工单位,应该吊销营业执照或建筑师资格证,无限放大警示作用,从行动上限制违法,从思想上进行提高。

  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行为监督,相关部门应对墓葬集中区、出土文物多发地加大监管力度,严把施工审核关,防止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身试法。 同时,还可以引进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基层群众、社会名流、意见领袖、知名网友、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对损毁文物的行为进行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的盲点。对故意损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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