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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难治“红头文件”依赖症

2020-05-23 00:56作者:练洪洋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今年,将对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红头文件”一律取消。

  “没有法律依据的‘红头文件’一律取消”,这一表述屡被提及,这一命题屡见尝试。政府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红头文件”不应作为规范依据,应该是政治常识,可为什么到了今天,它仍是一个问题呢?

  按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处于金字塔顶的是宪法,以下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红头文件”则处于垫底位置,不得违背任何上位法。但这一现状并不影响它在行政部门及人员心目中的位置,有时“红头文件”就是他们行政的唯一依据、不二法门,哪怕它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随着国家法治文明的进步,各界都意识到,多年来养成的“红头文件”依赖症并不是一个好习惯,存在“三乱”:制定主体乱——不论权大权小,有权就可以发;发文程序乱——缺乏公开、透明和严格的程序,想发就发;合法性乱——只考虑现实利益,缺乏合法性审查,有些超越法律,甚至涉嫌违法。缺乏法律依据的“红头文件”时有发布,不但给公众生活带来困扰,也损害了政府形象。

  各级政府也纷纷在做包括减少发行量、提升合法性在内的规范选项,然而,一种沿袭多年的老习惯改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且不说,基层行政滥发“红头文件”势头不减,高级别行政部门出台“红头文件”有时也受到争议。譬如,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对数月前有关部门拟出台规定:驾驶员冲黄灯一次扣6分、冲两次就扣完12分需重考驾照,提出质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无此规定。

  现阶段的“红头文件”规范治理,多半是“靠自觉”,由发文者自我掌握审查尺度,进行合法性审查。“自我革命”固然必不可少,但就效率考量,还必须强化人大审查与公众监督。依照《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些“红头文件”。法律划了一条路径,但并没有被充分“激活”,“红头文件”人大审查的效率有待提高。

  公众监督层面,由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红头文件”即使有意见,也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将其告上法庭。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会减损其监督效能。在“红头文件”屡屡被诉、监督又乏力的背景下,将一定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加强公众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仅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

  进一步而言,唯有依法治国,才能告别“文件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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