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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必须回归刑罚执行的正义

2020-05-23 00:38作者:范建生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引起代表热议,受到群众关注。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成为司法不公与腐败的一个“黑洞”。代表举出典型的案例,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还在审理期间就贿赂10万元买通相关人员办好了“保外就医”。(3月11日新华网)

  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深入人心,但身份影响司法的现象还十分普遍。判决上缓刑较多,执行上照顾较多,让群众产生“官官相护”的感觉。过滥的减刑、假释较多的发生在职务犯罪人员身上,似乎在印证官民入罪的不同和服刑的区别。如果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明码标价,有钱能买刑期赎身,那么最可能受益的是职务犯罪人员。因为他们的身份、关系和背景,决定最有条件得到关照,从而使应得到的处罚被最大程度的削减或缩小,提前出狱或者不坐一天牢,变相逍遥法外。

  评价一个案件是不是公平正义,应该检验其刑事诉讼活动每一个环节乃至全过程,其中任何一点瑕疵,都可能导致公平的崩溃。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活动最后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出现毛病,实际上推翻了前面所有追求的公平,并浪费和践踏所投入的巨大司法资源。正如代表所说,检察机关好不容易查处的贪官,法院判了刑后,却借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之名放走,之前所作出的一切反腐败努力都毁于一旦。

  减刑、假释制度,本来是是教育改造罪犯、变更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一旦与金钱和利益捆绑,就架空了刑罚执行的本义,不仅成了庇护犯罪的合法工具,并滋生出另外一种腐败。因此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一句“规范”那么简单,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深层次司法改革。一方面要要实行阳光作业,增强透明度,比如实行人民群众代表参加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让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建议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方面增强对减刑、假释申报和裁定工作法律监督的刚性和权威,对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严厉追责,维护和释放减刑、假释制度的正能量。

  反腐败成果,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刑罚执行阶段。对腐败分子有法不依,有刑不服、有牢不坐,如何取信于民?法律公信力何在?因此纠正减刑、假释中权钱交易、取缔刑期买卖市场,让其重新回归刑罚执行的正义,是人民群众热议后的期待,也是两高工作报告后值得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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